单位名称: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 填表人: | 曹凯 | 主要领导: | 李春兰 | |||
行政权力 类别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实施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行政处罚 | 1 | 1、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2、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综合执法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10.1起施行。第九十五条 | 旅行社 | 1、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反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反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2、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行政处罚 | 2 |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 (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 (三)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 (四)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综合执法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10.1起施行。第九十六条 | 旅行社 | 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反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行政处罚 | 3 |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 (二)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综合执法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10.1起施行。第九十七条 | 旅行社 | 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反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反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行政处罚 | 4 | 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综合执法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10.1起施行。第九十八条 | 旅行社 | 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反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反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反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
行政处罚 | 5 | 旅行社未履行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综合执法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10.1起施行。第九十九条 | 旅行社 | 由旅游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
行政处罚 | 6 |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 (二)拒绝履行合同的; (三)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综合执法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10.1起施行。第一百条 | 旅行社 | 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
行政处罚 | 7 |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综合执法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10.1起施行。第一百零一条 | 旅行社 | 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反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
行政处罚 | 8 | 1、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 2、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 3、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综合执法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10.1起施行。第一百零二条 | 旅行社 | 1、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反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2、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反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3、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
行政处罚 | 9 | 违反本法规定被吊销导游证的导游、领队和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罚的旅行社的有关管理人员。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综合执法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10.1起施行。第一百零三条 | 旅行社 | 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或者从事旅行社业务。 | |
行政处罚 | 10 | 景区开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听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一)有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 (二)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 (三)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景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的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综合执法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10.1起施行。第一百零五条 | 旅游景区 | 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或者从事旅行社业务。 | |
行政处罚 | 11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 (二)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 (三)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综合执法队 | 《旅行社条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 旅行社 |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反所得,违反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反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反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行政处罚 | 12 | 1、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2、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综合执法队 | 《旅行社条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 旅行社 | 1、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并没收违反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2、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反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行政处罚 | 13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综合执法队 | 《旅行社条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 | 旅行社 |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
行政处罚 | 14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综合执法队 | 《旅行社条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 | 旅行社 |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
行政处罚 | 15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二)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三)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综合执法队 | 《旅行社条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 | 旅行社 |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行政处罚 | 16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综合执法队 | 《旅行社条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 | 旅行社 |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反所得,违反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反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反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
行政处罚 | 17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的.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综合执法队 | 《旅行社条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 | 旅行社 |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反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
行政处罚 | 18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综合执法队 | 《旅行社条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 | 旅行社 |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行政处罚 | 19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 (四)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 (五)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综合执法队 | 《旅行社条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 | 旅行社 |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
行政处罚 | 20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不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的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综合执法队 | 《旅行社条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 | 旅行社 |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
行政处罚 | 21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人员未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或者委派的领队人员不具备规定的领队条件的。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综合执法队 | 《旅行社条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 | 旅行社 |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行政处罚 | 22 | 旅行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 (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综合执法队 | 《旅行社条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 | 旅行社 |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 | |
行政处罚 | 23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综合执法队 | 《旅行社条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 | 旅行社 |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行政处罚 | 24 | 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综合执法队 | 《旅行社条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 旅行社 |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
行政处罚 | 25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 (二)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 (三)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综合执法队 | 《旅行社条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 旅行社 |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
行政处罚 | 26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 (二)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外,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 (三)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综合执法队 | 《旅行社条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 | 旅行社 |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 | |
行政处罚 | 27 | 旅游者破坏旅游资源、损坏旅游服务设施造成经济损失的,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综合执法队 | 《河北省旅游条例》;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 | 旅游者 |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行政处罚 | 28 | 违反本条例规定,车友会、俱乐部等召集旅游者的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综合执法队 | 《河北省旅游条例》;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 | 旅行社 | 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反所得,并处四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反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行政处罚 | 29 | 违反本条例规定,旅行社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船舶承担旅游运输的,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综合执法队 | 《河北省旅游条例》;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 | 旅行社 | 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反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反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行政处罚 | 30 | 违反本条例规定,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综合执法队 | 《河北省旅游条例》;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 | 旅行社 | 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
行政处罚 | 31 | 音像制品:(一)音像出版单位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的;(二)音像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或者委托未取得《复制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复制音像制品的; (三)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的;(四)音像制作单位、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音像出版单位的委托书、有关证明的; (五)音像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音像制品,或者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个人的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的。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综合执法队 | 国务院第241号令《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2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 音像制品经营单位 | 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反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反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反所得;违反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反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反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行政处罚 | 32 | 音像制品:(一)音像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二)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三)音像出版单位未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本条例规定的内容的;(四)音像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样本的; (五)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六)从事光盘复制的音像复制单位复制光盘,使用未蚀刻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的注塑模具的。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综合执法队 | 国务院第241号令《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2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 音像制品经营单位 | 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行政处罚 | 33 | 音像制品:(一)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的;(二)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三)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综合执法队 | 国务院第241号令《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2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 | 音像制品经营单位 | 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反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反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反所得;违反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反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反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行政处罚 | 34 | 营业性演出:(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综合执法队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39号令,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 | 营业性演出 |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反所得,并处违反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反所得或者违反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行政处罚 | 35 | 营业性演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综合执法队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39号令,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 营业性演出 |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反所得,并处违反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反所得或者违反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
行政处罚 | 36 | 营业性演出: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综合执法队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39号令,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 营业性演出 |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行政处罚 | 37 | 营业性演出: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综合执法队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39号令,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 营业性演出 |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反所得,并处违反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反所得或者违反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行政处罚 | 38 | 营业性演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综合执法队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39号令,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 | 营业性演出 |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反所得,并处违反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反所得或者违反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行政处罚 | 39 | 营业性演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其规定的(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五)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六)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八)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九)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综合执法队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39号令,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 营业性演出 |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反所得,并处违反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反所得或者违反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
行政处罚 | 40 | 营业性演出: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综合执法队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39号令,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 营业性演出 |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行政处罚 | 41 | 营业性演出:(一)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二)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三)以假唱欺骗观众的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综合执法队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39号令,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 营业性演出 |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行政处罚 | 42 | 营业性演出: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综合执法队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39号令,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 营业性演出 |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行政处罚 | 43 | 营业性演出: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 "中国" 、 "中华" 、 "全国" 、 "国际" 等字样的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综合执法队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39号令,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 | 营业性演出 |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反所得,并处违反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反所得或者违反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
行政处罚 | 44 | 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综合执法队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39号令,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 | 营业性演出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处违反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违反行为人的名称或者姓名,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
行政处罚 | 45 | 营业性演出: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综合执法队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39号令,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 | 营业性演出 |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行政处罚 | 46 | 营业性演出: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综合执法队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39号令,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 | 营业性演出 |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行政处罚 | 47 | 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印制、出售超过核准观众数量的或者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的,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综合执法队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39号令,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 | 营业性演出 | 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
行政处罚 | 48 | 营业性演出: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被文化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综合执法队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39号令,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 | 营业性演出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其停止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 | |
行政处罚 | 49 | 营业性演出:责令停止、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综合执法队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39号令,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 | 营业性演出 | ||
行政处罚 | 50 |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综合执法队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458号令;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 娱乐场所 | 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 |
行政处罚 | 51 | 娱乐场所: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综合执法队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458号令;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 | 娱乐场所 | 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行政处罚 | 52 | 娱乐场所: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综合执法队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458号令;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 娱乐场所 | 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 |
行政处罚 | 53 |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连接的;(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综合执法队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458号令;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 | 娱乐场所 |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反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反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反所得或者违反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 |
行政处罚 | 54 |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戴工作标志的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综合执法队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458号令;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 | 娱乐场所 |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
行政处罚 | 55 | 娱乐场所: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反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综合执法队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458号令;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 | 娱乐场所 |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
行政处罚 | 56 | 娱乐场所: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综合执法队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458号令;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 | 娱乐场所 |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
行政处罚 | 57 | 娱乐场所: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综合执法队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458号令;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 | 经营单位 | 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 | |
行政处罚 | 58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综合执法队 | 国务院第363号令《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11月15日起实施。第二十九条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反所得;违反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反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反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行政处罚 | 59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综合执法队 | 国务院第363号令《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11月15日起实施。第三十条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没收违反所得;违反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反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反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
行政处罚 | 60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综合执法队 | 国务院第363号令《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11月15日起实施。第三十一条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
行政处罚 | 61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反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综合执法队 | 国务院第363号令《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11月15日起实施。第三十二条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
行政处罚 | 62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二)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三)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四)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五)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综合执法队 | 国务院第363号令《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11月15日起实施。第三十三条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
行政处罚 | 63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反国家有关信息网络安全、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电信管理等规定,触犯刑律的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综合执法队 | 国务院第363号令《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11月15日起实施。第三十四条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反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反所得,违反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反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反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行政处罚 | 64 | 印刷业: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综合执法队 |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315号令)2001年8月2日起实施。第三十六条 | 印刷业 | 违反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反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反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行政处罚 | 65 | 印刷业: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综合执法队 |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315号令)2001年8月2日起实施。第三十八条 | 印刷业 | 违反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反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反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行政处罚 | 66 | 印刷业:(一)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二)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反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三)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四)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综合执法队 |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315号令)2001年8月2日起实施。第三十九条 | 印刷业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行政处罚 | 67 | 印刷业:(一)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二)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三)盗印他人出版物的;(四)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五)征订、销售出版物的。(六)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七)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综合执法队 |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315号令)2001年8月2日起实施。第四十条 | 印刷业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反所得,违反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反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反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行政处罚 | 68 | 印刷业:(一)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二)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三)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四)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综合执法队 |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315号令)2001年8月2日起实施。第四十一条 | 印刷业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反所得,违反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反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反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行政处罚 | 69 | 印刷业:(一)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的;(二)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的;(三)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四)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五)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六)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七)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的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综合执法队 |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315号令)2001年8月2日起实施。第四十二条 | 印刷业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反所得,违反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反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反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行政处罚 | 70 | 印刷业:(一)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的;(二)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 "样本" 、 "样张" 戳记的。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综合执法队 |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315号令)2001年8月2日起实施。第四十四条 | 印刷业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行政处罚 | 71 | 出版物: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综合执法队 |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2011年3月16日国务院第1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 出版物 | 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反所得和从事违反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反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反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反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行政处罚 | 72 | 出版物:(一)出版、进口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二)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三)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综合执法队 |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2011年3月16日国务院第1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 出版物 | 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反所得,违反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反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反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行政处罚 | 73 | 出版物(一)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二)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三)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本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综合执法队 |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2011年3月16日国务院第1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 | 出版物 | 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反行为,没收出版物、违反所得,违反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反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反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行政处罚 | 74 | 出版物:(一)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二)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三)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五)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六)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综合执法队 |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2011年3月16日国务院第1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六十五条 | 出版物 | 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反所得,违反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反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反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行政处罚 | 75 | 出版物:(一)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二)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综合执法队 |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2011年3月16日国务院第1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 | 出版物 | 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反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反经营的出版物、违反所得,违反经营额10000以上的,并处违反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反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行政处罚 | 76 | 出版物:(一)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称,以及出版单位变更其他事项,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二)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的;(三)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的;(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五)出版进口经营单位未将其进口的出版物目录报送备案的;(六)出版单位擅自中止出版活动超过180日的;(七)出版物发行单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八)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综合执法队 |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2011年3月16日国务院第1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六十七条 | 出版物 | 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行政处罚 | 77 | 出版物: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的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综合执法队 |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2011年3月16日国务院第1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六十八条 | 出版物 | 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反行为,没收出版物、违反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行政处罚 | 78 |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综合执法队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2.3广播电影电视部。第十九条 |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 可给予警告、一千至五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 |
行政处罚 | 79 |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三条规定的个人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综合执法队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2.3广播电影电视部。第十九条 |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 可给予警告、五百至五千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 |
行政处罚 | 80 |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而承担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施工任务的单位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综合执法队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2.3广播电影电视部。第十九条 |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 可处以警告、一千至三万元罚款 | |
行政处罚 | 81 |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综合执法队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2.3广播电影电视部。第十条 |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 可处以警告、一千至三万元罚款 | |
行政处罚 | 82 | 摄制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或者洗印加工、进口、发行、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的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综合执法队 | 《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电影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反经营的电影片和违反所得;违反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反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反所得或者违反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行政处罚 | 83 | 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综合执法队 | 《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 电影 | 没收违反经营的电影片和违反所得;违反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反所得10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反所得或者违反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行政处罚 | 84 | (一)未经批准,擅自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摄制电影,或者擅自到境外从事电影摄制活动的(二)擅自到境外进行电影底片、样片的冲洗或者后期制作,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载明的要求执行的(三)洗印加工未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摄制的电影底片、样片,或者洗印加工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拷贝的(四)未经批准,接受委托洗印加工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或者未将洗印加工的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全部运输出境的(五)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发行、放映活动的(六)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比例放映电影片,或者不执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停止发行、放映决定的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综合执法队 | 《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 电影 | 责令停止违反行为,没收违反经营的电影片和违反所得;违反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反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反所得或者违反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行政处罚 | 85 | 有下列行为的: (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综合执法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 单位或个人 | 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 |
行政处罚 | 86 | 有下列行为的: (一)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 (二)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 (三)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用途的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综合执法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 | 单位或个人 | 责令改正,没收违反所得,违反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反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行政处罚 | 87 | 有下列行为的: (一)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设施的 (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 (三)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 (五)挪用或者侵占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综合执法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 | 单位或个人 | 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所得的,没收违反所得 | |
行政处罚 | 88 |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的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综合执法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一条 | 单位或个人 | 责令改正,没收违反所得,违反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反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反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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