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双随机" 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抽查部门 | 抽查项目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内容 | 抽查方式 | 备注 | |||
1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综合执法队 | 印刷业管理 | 《印刷业管理条例》号令条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 (一)检查其是否持有并悬挂《印刷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证照载明事项是否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三)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五)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的,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七)盗印他人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的;(九)征订、销售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的;2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综合执法队 | 音像制品管理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二)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的;(四)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 | |||
3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综合执法队 | 出版物市场管理 | 《出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 (一)检查其是否持有并悬挂《出版物零售许可证》、《营业执照》,证照载明事项是否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三)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五)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的;(七);发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或公开宣传、陈列、销售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4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综合执法队 | 有线电视管理 |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 广播电影电视部令 第(二)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获得许可证私自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私自利用有线电视站播映自制电视节目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私自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映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的;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 | ||
5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综合执法队 | 电影放映管理 | 《电影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342号令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管理工作。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 (一)检查其是否持有并悬挂《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证照载明事项是否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建、拆除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 (三)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 (四)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发行、放映活动的; (五)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比例放映电影片,或者不执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停止发行、放映决定的。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 | ||||
6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综合执法队 | 美术品经营管理 |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29号 第三条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 (一)检查其是否持有营业执照和美术品经营单位备案证明,营业执照、美术品经营单位备案证明载明事项是否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三)检查其经营的美术品是否盗用他人名义;(五)检查其是否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 | ||||||
7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综合执法队 | 娱乐场所管理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二)检查其出入口、收银台或者大厅等显著位置是否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禁入标志上是否标明(三)检查其歌曲点播系统的服务器是否链接至境外曲库;(五)检查其从业人员名簿,核查是否包含从业人员的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内容;(七)检查其营业日志是否记载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内容,是否留存(八)检查其是否在上午时以外的时间营业;(十)对游艺娱乐经营场所进行日常检查,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检查其设置的电子游戏机是否在非国家法定节假日向未成年人提供;、检查其设置的电子游戏机是否经过文化行政部门内容审查,游戏内容、屏幕画面、语言文字等是否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禁止内容;、检查其设置的电子游戏机是否擅自变更功能,检查其是否具有押分、退分、退币、退钢珠等功能;、检查其是否以现金或者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检查其使用的游戏产品是否为依法出版、生产或者进口的产品。8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综合执法队 | 营业性演出管理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二)检查营业性演出举办单位是否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四)检查是否存在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行为;(六)检查营业性演出举办单位是否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八)检查营业性演出的演出举办单位是否以假唱、假演奏欺骗观众,或者为假唱、假演奏提供条件;中国中华全国国际(十)检查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的举办单位是否持有演出场所合格证明,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安全、消防批准文件;(十二)检查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是否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十四)检查营业性演出举办单位是否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十六)检查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举办单位是否隐瞒近(十七)检查经文化部批准的涉外演出是否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并到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 | ||||
9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综合执法队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许可证载明事项是否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三)检查出入口、收银台等显著位置是否张贴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禁入标志上是否标明(四)检查其是否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其登记内容是否留存(五)检查其是否接纳未成年人;检查其互联网服务接入地址,核查其是否变更网络地址或者存在其他网络地址,如有变更是否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八)检查其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是否通过局域网方式接入互联网;(十)检查其是否建立巡查制度,管理人员是否进行场所巡查并立即制止、报告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10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综合执法队 | 旅行社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三条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 (一)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必要的营业设施;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境内旅游;出境旅游;边境旅游;入境旅游;其他旅游业务。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三)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四)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 (五)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六)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七)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八)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九)旅行社组织团队出境旅游或者组织、接待团队入境旅游,应当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 (十)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 (十一)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用。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十二)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 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网站,应当保证其信息真实、准确。 (十三)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十四)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旅游经营者取得相关质量标准等级的,其设施和服务不得低于相应标准;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质量等级的称谓和标识。 (十五)旅游经营者销售、购买商品或者服务,不得给予或者收受贿赂。 (十六)旅游经营者对其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游者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十七)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 (十八)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下列内容: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旅游行程安排;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自由活动时间安排;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前款第二项至第八项所载内容。 (十九)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旅游行程单是包价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十)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包价旅游产品并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委托社和代理社的基本信息。旅行社依照本法规定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地接社的基本信息。安排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导游服务费用。 (二十一)旅行社应当提示参加团队旅游的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二十二)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告知下列事项: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旅游者应当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依照中国法律不宜参加的活动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在包价旅游合同履行中,遇有前款规定事项的,旅行社也应当告知旅游者。 (二十三)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组团旅游,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组团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受委托的旅行社对组团社承担责任。旅游者不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因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 (二十四)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包价旅游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行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二十五)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二十六)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地接社履行的,应当与地接社订立书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向地接社提供与旅游者订立的包价旅游合同的副本,并向地接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地接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和委托合同提供服务。 (二十七)旅行社根据旅游者的具体要求安排旅游行程,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旅游者请求变更旅游行程安排,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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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综合执法队 | 导游人员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 (一)从事领队业务,应当取得导游证,具有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委派其从事领队业务的取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的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 (二)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 (三)导游和领队从事业务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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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综合执法队 | A级景区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 北戴河区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 (一)景区开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听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有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应当逐步免费开放。 (三)景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将不同景区的门票或者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的价格之和,且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其中的单项票。景区内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公示并相应减少收费。 (四)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景区应当公布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制定和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并可以采取门票预约等方式,对景区接待旅游者的数量进行控制。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并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景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 (五)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 (六)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的经营者应当遵守道路客运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并在车辆显著位置明示道路旅游客运专用标识,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示经营者和驾驶人信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电话等事项。 (七)景区、住宿经营者将其部分经营项目或者场地交由他人从事住宿、餐饮、购物、游览、娱乐、旅游交通等经营的,应当对实际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