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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局随机抽查市场监管执法事项清单2020

发布时间:2020-04-07 发布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分享至: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

单位名称(加盖公章):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子项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检查方式 检查内容 备注
1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劳动法第89条;劳动合同法第80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0条; 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
与劳动者订立、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劳动合同法第81条、第83条、第84条、第85条、第89条;劳动法第98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4条、第26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3条; 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是否载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用人单位是否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
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约定试用期
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
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
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是否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是否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
用人单位是否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
招用工管理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67条、第68条、第75条;工会法第50条、第51条、第52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9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8条 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 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过程中是否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或者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用人单位是否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用人单位是否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是否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
用人单位是否对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
职工是否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或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会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是否妥善保存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5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7条 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 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是否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用人单位是否依法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或对不休假职工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
禁止使用童工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6条、第7条、第9条 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 单位或个人是否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职业中介机构是否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是否为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用人单位是否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使用童工
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使用童工情形
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使用童工经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情形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是否使用童工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51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3条;《女职工劳动特殊保护规定》第6条、第7条、第9条、第13条;《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第6条 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 娱乐场所是否招用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
用人单位是否有下列行为之一: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女职工产假不满法定天数;安排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体检。
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劳动合同法85条;劳动合同法第82;劳动合同法第87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4条;《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第12条;劳动合同法第85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6条;《最低工资规定》第13条 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 用人单位是否有下列行为之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是否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赔偿金
用人单位应当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项目、时间和领取工资者的签字,并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用人单位是否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是否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的;
高温劳动保护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8条;《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21条;《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17条 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 用人单位是否存在高温条件下违反规定安排劳动者作业的情形
用人单位是否存在高温条件下不按规定支付高温津贴的情形
2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 对用人单位参保缴费的监督检查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社会保险法第84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17条、第23条;《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12条、14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7条第1款 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 用人单位是否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缴费单位是否在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后按规定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社会保险注销登记
缴费单位是否存在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情形
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
缴费单位是否按规定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对单位和个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和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监督检查 社会保障综合管理股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社会保险法》第87条、第88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7条第2款;《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7条第2款; 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是否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行为
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是否存在骗取工伤保险待遇行为
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是否存在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
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
对企业执行企业年金规定的监督检查 社会保障综合管理股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 企业年金方案执行情况
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监管 社会保障综合管理股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进行监管。第八十条 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开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相关业务,应当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管。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的业务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 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开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是否遵守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规定
对协议医药机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社会保障综合管理股 《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医疗保险服务以及有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服务以及有关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调查处理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 是否存在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或者造成基金损失的行为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审计监督 社会保障综合管理股

就业服务局
《劳动部、审计署关于发布《社会保险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三条 地方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和系统统筹部门的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审计事项。第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其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执行。 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 (一)在职职工和社会保险待遇享受人员的人数及花名册;(二)工资总额填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三)上缴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况;(四)支付社会保险金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的落实情况。
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的监督检查 社会保障综合管理股

就业服务局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 网络监测、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的补缴情况
3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就业促进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违反本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 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 企业是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是否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从事经营性职业中介活动
对用人单位执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法规的监督检查 人力资源综合管理股

1.《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二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继续教育机构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第四条 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继续教育的管理、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 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 用人单位是否保证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并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专业技术人员经用人单位同意,脱产或者半脱产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用人单位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与劳动者的约定,支付工资、福利等待遇;专业技术人员承担全部或者大部分继续教育费用的,用人单位是否指定继续教育机构;用人单位是否建立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用人单位是否建立继续教育登记管理制度,对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记录。
4 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 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监督检查 社会保障综合管理股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58、59、60、67、74、92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3、33条 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否载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未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工资报酬的情形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是否存在未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或者协议内容未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保费用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责任的情形
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未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形
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情形
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向被派遣者收取费用的情形
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向设立该单位的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情形
劳务派遣单位在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时是否存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33条第1、2、3项的行为
年度报告是否真实、及时、全面
对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规定的监督检查 社会保障综合管理股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59、60、62、66、67、92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3条第3款、第4、22、24条  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 用工单位是否存在未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或者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的情形
用工单位是否存在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的情形
用工单位是否存在未依法履行第62条第1款的情形
用工单位是否有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的情形
用工单位是否存在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情形
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情形
用工单位是否存在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岗位以外的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形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是否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用工单位是否存在违法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形
用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是否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5 对民办学校的监督检查 对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的监督检查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8、62、6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47、49、50、51条 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 (一)是否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二)是否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三)是否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四)是否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五)是否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六)是否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七)是否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八)是否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
(一)是否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二)是否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三)是否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四)是否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五)是否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是否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社会组织或个人是否擅自举办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是否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有关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备案材料不真实的情形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是否存在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存在《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51条的情形
对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监督检查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51、52、53、55、56、57条 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情形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存在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情形
中外合作办学者是否存在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情形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存在未经批准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情形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存在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形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存在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情形
对终身教育培训机构办学事项的监督检查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河北省终身教育促进条例》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终身教育培训机构办学条件、教学活动、广告发布和校园安全等办学事项的监督检查。 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 办学条件、教学活动、广告发布和校园安全等办学事项
6 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情况的检查 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情况的检查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指导企业开展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四)检查辖区内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情况。
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 企业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情况。
7 对国有、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奖金的分配的监督检查 对国有、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奖金的分配的监督检查 社会保障综合管理股

1.《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二十四条企业工资、奖金的分配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有条件的可以由登记注册并经政府有关部门特别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审核。2.《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规定》的通知》第二十条(4)监督检查企业工效挂钩的执行情况。3.《劳动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通知》 八、效益工资的使用和管理(一)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工资基数、经济效益基数及浮动比例计提效益工资。企业效益工资的使用,不得超过提取数。企业必须建立工资储备金制度,结余的效益工资,可结转以后年度调剂使用,用于以丰补歉。(二)要严格监督考核挂钩企业执行物价政策的情况。对以不正当手段侵害国家与消费者利益的企业,一经查出,取消全部新增效益工资。4.《劳动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颁发《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三条 按照企业隶属关系,实行国家统一指导,分级监督检查负责制。 第二十条 劳动、财政、审计部门每年选择部分企业对其工资内、外收入和经济效益情况进行检查。 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 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和奖金分配方案;企业工效挂钩的执行情况;是否按照批准的工资基数、经济效益基数及浮动比例计提效益工资;工资内、外收入和经济效益情况
对企业集体合同、集体协商和民主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企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社会保障综合管理股 1.《河北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二十五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企业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2.《河北省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职工工资集体合同进行审查,监督检查职工工资集体合同的履行。 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 企业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
职工工资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
对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社会保障综合管理股 《河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企业实行民主管理情况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列入企业守法诚信档案。应当建立企业民主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处理违法行为,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 民主管理制度是否建立;是否依法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是否落实职工代表大会职权、是否执行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决定;用人单位是否按照《河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要求,向职工公开涉及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事项;是否存在妨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8 对人力市场的监督检查 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 社会保障综合管理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64条、第65条、第66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8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53、54、55、58、59条。 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 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情形
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存在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行为
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存在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行为
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存在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行为
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存在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情形
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存在未建立服务台帐,或虽建立服务台帐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情形
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是否存在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等行为
职业中介机构是否有下列行为之一: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职业介绍机构是否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规定(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规定)
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人力资源综合管理股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33、34、35、36、37条 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 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者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的行为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是否存在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行为
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未经依法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行为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是否存在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行为
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行为、招聘不得招聘人员、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者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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