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戴河区应急管理局
关于修订《北戴河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试行)》《北戴河区应急管理局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试行)》《北戴河区应急管理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行)》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监察大队:
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规定要求,结合我局工作需要,已经对《北戴河区应急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北戴河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试行)》《北戴河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试行)》进行修订,经局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戴河区应急管理局
2019年12月10日
北戴河区应急管理局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监督,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区应急局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部门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按照《北戴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实施方案》(北安监〔2017〕6号)要求,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局的内设机构职责分工、权力清单、执法事项清单、服务指南以及执法人员清单等;
(二)执法依据。逐项公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以及监督检查计划等;
(三)执法程序。公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四)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五)监督举报。公开本单位的地址、邮编、举报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监督。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按照规定佩戴标识和着制式服装;
第七条 局行政审批中心窗口主动公示安全生产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依据、实施主体、受理机构、条件、数量、办事程序和实施期限、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申请书文本式样、许可决定、监督部门、投诉渠道、是否收费以及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等内容。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八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单位名称、许可类别、许可项目、许可时间、有效期限等;
(二)行政处罚。行政执行机关、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及证据、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及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等;
(三)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执行机关、强制措施决定、执行方式、执行结果等;
(四)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整改情况、处理结果等。
第九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外应当一律公开。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十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网络平台
(1)局网站主要公示事前、事中、事后公示内容;
(2)建立与市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数据交换机制,实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信息向公示平台即时推送;
(二)开发新媒体。采用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现代信息传播方式,公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三)传统媒体。利用市内主流报刊、广播、电视、省政府新闻发布会等,公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四)办公场所。在局机关一楼大厅电子显示屏、信息公开栏、专栏等,公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一节 事前、事中公开程序
第十一条 按照 "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 原则,将本部门本办法中规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应当公示的信息及时、全面通过局网站具体公示,程序如下:
(一)局办公室。负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样本及有关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制度事项公开;负责综合性、整体性法律法规等执法文件的整理,经主管领导审核后在门户网站公示。
(二)各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科室(监察大队)。根据职责全面、准确梳理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清单》、《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行政执法服务指南》、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执行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经本科室(监察大队)审理,报主管领导审核后由局办公室审核并经局主要负责人审定,报区法制办审核后由局办公室在局网站上公示。
(三)综合业务科。负责编制各类行政许可流程图和行政执法服务指南,进一步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和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等,经行政审批中心窗口负责人审查和主管领导审定,报市法制办审核后由局行政审批窗口在市政务中心网站及局网站上公示。
(四)局办公室。牵头负责内部机构设置及调整、办公时间、办公地址、举报电话及政务公开等内容由局办公室在局网站上公示。负责联系有关媒体,及时在相关载体公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信息。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程序包括:
(一)公开时限
(1)安全生产各类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由承办科室(大队)负责,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报局办公室公开;
(2)有关科室(监察大队)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 "双随机" 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22 号)的要求,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承办科室(大队)负责人批准后并向社会公示;
(3)各相关业务科室应当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二)公开期限
安全生产各类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满5年或者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经公示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原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决定被依法撤销、变更或解除的,及时更新更正公开的行政决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十三条 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各相关科室(监察大队)明确一名信息联络员或法制初审人员,依据本科室(监察大队)职责和工作开展情况,收集、整理本科室(监察大队)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第十四条 公示信息的审核、发布。各相关科室(监察大队)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示信息梳理汇总后,按照本行政执法公示程序要求,通过局网站进行对外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十五条 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建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应公示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信息有疑问或建议的,报送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答复,对确定有错误的依法审批后应及时更正,并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倒查责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执法公示考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本办法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局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北戴河区应急管理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应急行政执法管理,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进一步促进执法行为的严格、规范、公正、文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北戴河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应急行政执法(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是指北戴河区应急局各监管科室、监察大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行政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二章 记录方式
第五条 执法全过程记录主要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两种方式。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取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音像记录资料的现场采集设备主要为执法记录仪。
第六条 应对以下行政执法环节进行文字记录:
1.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2.实施综合督导执法检查、专项督导执法检查等重大行政执法行为所依据的同级政府、安委会(办)、安监局关于开展督导执法检查的通知、方案或其他规范性文件;
3.核查投诉、案件举报时,所依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信件(函),以及领导批示、批复或机关督办文件等;
4.行政执法过程中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听证报告,以及内部程序审批表、集体讨论记录、送达回执等书面记录;
5.其他应当采取文字记录的内容。
第七条 应对以下行政执法环节进行音像记录:
1.能够反映企业名称、概貌的标志性建筑;
2.行政执法人员向企业介绍执法目、意义、重点及相关要求时;
3.依据现场检查方案对企业现场必查区域、场所进行执法检查时;
4.行政执法人员向企业相关人员通报执法检查情况、交换意见时;
5.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应履行的义务及应当执行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
6.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就所需调查的时间进行询问时;
7.现场勘验时;
8.企业相关人员在现场检查记录或相关执法文书上签署姓名和意见时;
9.对企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时;
10.调查取证中调取原始凭证确有困难,须采取照相、录像等方式取证时;
11.抽样取证不能提取原物,须采取照相、录像等方式取证时;
12.实施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或当场收缴罚款等容易引起行政争议时;
13.以留置送达方式将执法文书留置在当事人的收发部门或者住所时;
14.以公告送达方式送达执法文书时;
15.对企业现场进行执法复查时;
16.其他应当采取音像记录的内容。
第八条 以下情形不得采取音像记录:
(一)在爆炸危险区域实施执法检查未配备符合防爆规定的音像记录设备时;
(二)涉及军事、商业、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未经当事人同意时;
(三)其他不适宜采取音像记录的内容。
第三章 记录要求
第九条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十条 文字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行政执法文书的使用应当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文书制作严谨规范,文书送达合法有效;
(二)调查笔录、核查报告等文字资料应当记录事项清晰,写明执法人员的基本信息;
(三)执法人员接收或留存的当事人提交的各种证件资料及复印件,应当完整、齐全、有效。
第十一条 执法记录仪一般情况下应当佩戴在执法人员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音像效果的位置;对需要重点摄录的内容,可以使用手持方式进行或将执法记录仪固定于特定位置。
需要重点摄录的内容包括:
(一)现场易灭失或事后难以调取的证据。
(二)当事人、证人的言行及面貌特征。
(三)现场与当事人、证人约谈以及询问内容。
(四)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五)其他需重点摄录的情况。
第十六条 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开启执法记录仪摄录时,应当首先告知当事人。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二)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言语文明礼貌、行为合法规范。凡是法律法规规定出示执法证的环节,必须出示执法证。
(三)执法记录仪记录信息应当完整、客观、真实。记录信息要反映执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执法事项、当事人和相关人员、执法人员、执法过程等。
(四)在实施执法行为时,应当记录该场所地点的明显标志;没有明显标志的,应当记录周围标志性建筑,并口述所到场所的名称。
(五)执法记录仪开始记录后,在同一执法地点不得断续记录,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
第四章 结果管理与使用
第十七条 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建立行政执法信息专用服务器,统一管理和保存音像记录原始资料。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与使用制度。设置执法案卷档案室,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十九条 根据行政执法需要,为各监管科室(监察大队)配备满足需要的音像采集、存储、记录等配套设施设备。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应在阶段执法结束返回机关后24小时内(特殊情况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按要求将音像记录原始资料储存至行政执法信息服务器。
第二十一条 音像记录原始资料存入行政执法信息服务器后,执法人员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所有提交的资料进行分类整理,按先后顺序编辑影像资料的名称、分类等,并以文件名或字幕等方式对影像资料反映的具体场所、主要内容进行描述。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自结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将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及时归档,并定期移交行政执法案卷档案室统一存档、被查。
第二十三条 加强行政执法信息采集、存储设备的维护,保证正常运行。行政执法人员在使用执法记录仪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确保电池电量充足,内存卡有足够存储空间。加强存储安全管理,防止录入的音像资料毁损、丢失、泄漏。
第二十四条 音像资料需要作为证据使用时,应当按照有关视听资料证据的规定,转化至相关存储媒介中并制作说明附卷,随卷宗归档保存。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刻录光盘或者专门硬盘存储等方式,对音像资料长期保存:
(一)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
(二)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三)当事人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法,或者谩骂、侮辱、殴打执法人员的;
(四)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五)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除随卷宗归档保存或须长期保存外,其他音像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少于两年。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须经局主管领导同意后,可复制使用,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九条 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及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第三十条 加强执法过程数据分析,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
第三十一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执法人员所在单位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局党组对所在科室(监察大队)负责人和相关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法规定泄漏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法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北戴河区应急管理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切实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及《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省政府令〔2010〕第10号)《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冀法〔2016〕15号)和《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行)》(冀安监管政法〔2017〕108号)等规定,按照 "谁处罚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 的原则,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依法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对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程序。严格按照《北戴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程序流程图》(附件1)程序开展。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可采取两种方式,一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聘请法律服务专业机构人员审核;二是由机关中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审核。(以下统称审核人员)。
第四条 本部门做出的下列行政执法决定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范围:
(一)行政处罚类
1、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的;
2、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降低资质等级的;
3、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上述规定的数额的;
4、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纠正的;
5、作出行政赔偿或者不予行政赔偿决定的;
6、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7、其他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行政强制类
1、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
2、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的;
3、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的;
4、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强制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强制被处罚单位履行行政决定的;
5、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本部门行政执法监督的需要,可以适时调整需要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类别和范围。
第五条 对第四条所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承办科室(大队)应当在拟作出执法决定前先行自查后提交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组织审核人员进行审核,审核人员对规定事项审核完毕后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报主管法制的局领导签批同意后反馈承办科室(大队)。承办科室(大队)要向局主要领导书面申请召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会议,经讨论后作出最终决定。
第六条 承办科室(大队)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北戴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附件2);
(二)拟作出决定的案卷材料;
(三)相关证据资料;
(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代拟稿;
(五)其它需要提交的资料。
所提交材料不齐全的、不符合要求的,由承办科室(大队)在指定时间内补交。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及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二)处理决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证据情况。
第八条 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违法事实是否查清;
(三)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五)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是否适当;
(六)程序是否合法;
(七)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八)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九)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十)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九条 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退回,补充调查;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或修正意见;
(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一条 除另有规定外,应在自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局主管法制工作领导或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审核过程中需补充材料或调查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间。
第十二条 审核人员审核完毕后,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附件6)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由承办科室(大队)存档。
第十三条 审核未通过的,承办科室(大队)要按审核人员的整改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成后交审核人员复查,复查合格后,审核人员出具复查意见书,再由审核人员出具审核意见书。复查不通过的,再次履行整改复查程序,直至整改符合要求。
第十四条 未经法制审核或者法制审核未通过、未经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行政执法事项,不得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等工作中的作用,对涉及重大法制决定的复杂疑难法律事务,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要协助进行研究,提出明确书面意见,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建立法制审核人员定期培训制度,积极推行 "互联网+培训" 、案例教学等多种培训方式,不断提高法制审核人员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第十七条 本制度所规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范围之外的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由各承办科室(大队)自行负责。各承办科室(大队)应当认真研究制定内部审核办法和流程,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执法决定合法适当。
第十八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不认真执行法制审核制度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