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政府网  · 河北省政府  · 秦皇岛市政府 |  无障碍      | 

北戴河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21-06-10 发布机构:应急管理局 分享至: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北戴河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加强和规范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及时有效地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93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3]645号)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2019]2号)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20)

   《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冀[2009]13号)

《河北省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冀政办[2016]208号)

《秦皇岛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秦政办〔2012〕227号)

《秦皇岛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秦政办〔2012〕228号)

《北戴河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北政办[2013]9 号)

《北戴河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北政办〔2011〕5 号)

1.3 概念与分级

1.3.1概念

危险化学品事故,是指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运输、经营和废弃物处置过程中,由一种或数种危险化学品或者其能量意外释放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污染事故。包括由危险化学品引起的燃烧爆炸事故、泄漏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事故。

1.3.2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四个等级:
    Ⅰ)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Ⅱ)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Ⅲ)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Ⅳ)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本区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发生的级及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

2)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91号),本预案不涵盖剧毒化学品运输、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等事故应急处置。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健全完善应急救援的应对措施、 设备、设施和手段,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镇政府、开发区管委、街道办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当地镇政府、开发区管委、街道办为主,有关行业和部门应当与地方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必要时由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指挥部直接组织指挥。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平常状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6)动员群众,增强意识。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健全组织和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得有效机制。加强培训和教育,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指挥部的组成及职责

2.1.1指挥部的组成

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领导下,设立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与相关部门、各镇政府、开发区管委、街道办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事故分析、信息传递等工作。

  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区委宣传部、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消防大队、区城管执法局、区财政局、区卫局、区环境保护局、区交通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督局、区民政局、区住建局、区发改局、区检察院、区监察局、区总工会等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应急疏散组、环境监测组、气象监测组、交通治安组、医疗救护组、供电通信保障组、技术专家组、宣传报道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处理组。

2.1.2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指挥部职责

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需要由区政府直接指挥处置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对工作;向市政府报告危险化学品应急工作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处置重大决策的制定;贯彻落实省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区委、区政府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工作的决策部署;领导、组织、协调和指导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的各项工作;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重要信息发布工作。

2.2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应急局:负责全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建设,并向区政府提出改进建议;负责督促检查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指导、协调、指挥区本级处置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收集危险化学品事故相关信息,并对信息进行综合集成和分析,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信息跟踪与报告;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体系的建设,组织应急演练;指导各镇、开发区管委、街道、有关部门、区属以上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建立、维护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的数据库;建议启动事故救援预案;负责组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专家组;承担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依法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有关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监控以及逃逸人员的追捕;负责事故现场可能危及区域的有关人员紧急疏散、撤离;负责事故现场保护和收集有关证据工作;负责事故区域的安全警戒及交通管制工作;负责对无法识别身份的伤亡人员进行身份确认;参加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

区消防大队: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参与事故调查。

区城管执法局:负责事故影响区域内供水、供热、供气系统监护及防范措施制定工作,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区环境保护局:负责对大气、水源、土壤进行监测;对有毒化学物质在大气、水域、土壤中的扩散进行分析,对废弃物进行处置;划分事故的危害区域,对事故的危害程度进行分析。

区卫局:负责调度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开展灾区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监督和预防事故区域内疾病的传播、蔓延;及时向政府报告医疗救助和防疫情况;及时检测危险化学品对人体的危害程度;实施现场紧急救护,负责联系后方医院。

区交通局: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所需运输工具调集工作;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因事故灾难损坏的交通设施的抢修工作;在危险路段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以及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导事发地政府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危化企业做好事故灾难伤亡人员工伤保险的相关工作;依法查处和督办危化企业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协调有关单位开展劳动者维权;负责事故伤残人员工伤鉴定工作。

住建局:负责对事故中受损的建筑物的评估鉴定工作;负责提供有关建筑物的相关技术资料;组织紧急处理或者修复被破坏的相关建筑设施。

区委宣传部:根据区指挥部的安排,负责事故新闻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协调解决新闻报道中遇到的问题。

区民政局:负责协调救灾工作;协助灾区各级政府及时设置避险场所;协助相关部门组织转移、安置和救济灾民工作。

区财政局:积极筹措资金,及时拨付区本级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急需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农业农村局:负责提供与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气象参数和气象资讯工作。

市场监督局: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中所涉及的特种设备安全防护及处置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所需特种设备的技术支持。

区发改局:负责协调供电、通信工作;保障各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与事故发生地之间的供电、通信业务的正常运转。

区检察院、区监察局、区总工会: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事后调查工作。

2.3 指挥部下设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2.3.1综合协调组

由区应急局局长头,成员单位由区安委办、应急局有关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协调其他各工作小组开展抢险救援相关工作;传达关于抢险救援工作的指示和意见,并负责督办落实;跟踪、报告和通报事故灾难救援进展情况;需要外部力量增援时,报请区政府协调,并说明需要的救援力量,救援装备等情况。

 2.3.2抢险救援组

由事发地镇政府、开发区管委、街道办牵头,成员单位由事故企业、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支队、专业救援队有关人员组成。根据事故类型,程度和抢险工作需要,区交通局、区市场监督局、区城管执法局等单位派人参加。

职责:在指挥部领导下迅速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相关力量进行抢险救援,负责现场灭火、现场伤员的搜救、设备容器的冷却、抢救伤员及事故后对污染区域的洗消工作。控制事故蔓延扩大;组织抢险队伍,做好抢险人员防护。

2.3.3应急疏散组

由事发地镇政府、开发区管委、街道办牵头,成员单位由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等有关部门组成。

职责:确定疏散地点,组织事故可能波及区域群众向逆风向疏散地集中;为疏散人员进行防护指导,转移重要物资;做好疏散群众稳定工作。

2.3.4环境监测组

由区环境保护局牵头,成员单位由环保部门有关人员组成。

职责:对大气、水体、土壤等进行环境应急监测,确定危险物质的成分及浓度,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制定环境恢复方案并组织实施。

2.3.5气象监测组

由区农业农村局牵头,成员单位由区农业农村局有关人员组成。

职责:确定事故救援期间及未来气象情况,准确测定风向、风速,为指挥部提供决策依据。

2.3.6交通治安组

由区公安分局牵头,成员单位由区交警大队、区交通局及事发地镇、开发区管委、街道等有关单位组成。

职责:迅速调集警力,组织事故现场警戒,维护现场治安,防止事故现场人为破坏和其他突发事件;维护事故现场附近交通秩序并依法实施交通管制;协助抢险救援队组织调动运输工具;配合应急疏散队组织周边群众紧急疏散。

2.3.7医疗救护组

由区卫局牵头,成员单位由镇政府、开发区管委、街道办、医疗机构、公安部门等有关单位组成。

组织有关医疗机构医护人员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制定救护方案;负责事故现场调配医务人员、医疗器材、急救药品,实施现场救护和伤员转送;在处置危险物品泄漏、燃烧、爆炸事故现场为救援人员安全防护工作提供合理化建议。

2.3.8供电通信保障组

由区发改局牵头,成员单位由区供电分公司和区联通分公司等有关单位组成。

职责:为事故抢险救援提供电力、通信保障。

2.3.9技术专家组

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成员单位由区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专家等有关人员组成。

职责:参与救援方案的研究;研究分析事故灾难信息、灾害情况的演变和救援技术措施,为抢险救援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提出事故扩大防范措施建议;为恢复生产提供技术支持。

2.3.10宣传报道组

由区委宣传部牵头,成员单位由区委宣传部新闻中心和广播电视台等有关单位组成。

职责:在区救援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事故情况的报道,发布实时新闻。

2.3.11后勤保障组

由事发地镇政府、开发区管委、街道办牵头,成员单位由区财政局、区城管执法局、区应急局及事发地相关单位及企业等部门组成。

职责:负责协调组织事故灾难抢险救援物资的调运,负责抢险救援人员生活保障,负责事故影响区域内供水、供热、供气系统,负责区本级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的资金支持。

 2.3.12善后处理组

由事发地镇政府、开发区管委、街道办牵头,成员单位由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生产经营单位等有关单位组成。

职责:负责遇险遇难人员亲属安置、安抚、救济;遇难人员遗体处置、抚恤、理赔;接收社会各界各类物资和资金的捐赠;工伤保险待遇落实等。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预警预报体系建设,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防治规划;加强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预防意识;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加强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的巡查工作和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工作,建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的基础数据库。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水平和安全生产意识,加大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在先进监控技术、设施及资金的投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

3.2 监测

应急管理局要建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举报制度,实现重大事故隐患的早发现、早报告、早整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和运输单位及相关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机制,建立健全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监测信息交流等规章制度和信息监测网络,并实施动态监测。对监测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和预测,向指挥部提出相应的处置建议。区应急管理局要建立全区的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管理系统,形成覆盖全区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监测网络,建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的基础数据库。督促生产企业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做到实时动态监控。对构成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经营单位进行日常监测,并按规定及时上报重大事故风险信息。

3.3 预警

各级、各部门在接到可能导致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信息后,要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区政府有关部门和镇政府、开发区管委、街道办和有关企事业单位接到可能或者即将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

出现事故征兆时,立即发布和传递预警信息,按程序向上级报告;下达预警指令,启动预警行动方案,停止生产,组织人员撤离,执行相应预防性处置措施;加强监控,密切跟踪事态发展,检查措施执行情况并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一旦发生事故灾难,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并按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及时予以处置。

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等在遇到险情时有权在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指令,控制人员进入或关闭、限制使用有险情的场所。

在事态严重时,要及时报告区政府、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要按照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指挥部要认真分析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预警级别、开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内容。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弱病残孕的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针对性公告方式。

3.4 报告

3.4.1信息报告

1) 级及以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按以下程序报告。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单位负责人→当地镇政府、开发区管委、街道办→区政府和区应急管理→市政府和市应急管理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区级以上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在紧急情况下,事故灾难的信息可越级上报,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区指挥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赶赴事发现场,组织事故救援工作。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等有关情况。 

 应急管理局统一负责全区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并向市政府办公室和市应急管理局补报事故救援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信息。

2)对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信息,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通报区安监局。

3)根据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Ⅳ级以上危险化品事故灾难的险情,或者当其他灾情可能引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时,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通告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必要时上报市政府。

3.4.2事故灾难报告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单位在发生事故时,应迅速准确地向所在地政府和区应急管理局、行业管理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的危险化学品事故,不得瞒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拖延不报。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在迅速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控制危险源,抢救受伤人员,积极进行自救互救的同时,必须以最快捷的方式,按照下列程序报告:

1)事故单位立即将事故灾难的情况报告区应急管理局、当地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当地政府和区应急管理局按规定上报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

2)区应急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区指挥部报告,并按规定向市应急管理局和市政府报告。总指挥根据事故的危害程度、态势发展等情况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后,一般按下列规定进行分级相应:

1)发生Ⅳ级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当启动本应急预案并向市政府办公室和市安监局报告。

3)发生Ⅲ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当启动本应急预案并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由市应急管理局决定是否请求省应急管理厅启动有关应急预案。

4.2 启动条件

4.2.1 事故等级达到Ⅳ级及以上应急预案条件,本预案进入启动状态。

4.3 响应措施

进入启动准备状态后,综合协调组应当密切关注事故发展态势和现场救援工作的进展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立即向应急救援指挥部和有关成员单位报告事故情况,并收集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从国家化学品登记注册中心采集与事故相关的化学品基本数据与信息;

密切关注、及时掌握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向应急救援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

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

通知有关专家、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准备。

组织专家咨询,提出事故救援协调指挥方案,提供相关的预案、专家、队伍、物资等信息。

通知有关职能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做好交通、运输、通信、气象、物资、财政、环保等方面的保障工作。

及时向公众及媒体发布事故应急救情况的信息,掌握公众反映及舆论动向,解释有关质询。

协调各救援组按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4.4 信息处理

应急管理局接到Ⅳ级及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报告后,要及时报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

指挥部接Ⅳ级及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报告后,要及时报市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

有关企事业单位发生Ⅳ级及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当地政府和区应急管理局报告。

   指挥部要跟踪事故发展、抢救工作进展以及事故可能造成的影响等信息,需要上级协调解决问题和提供支援时,可及时提出请求。组织有关专业应急机构研究各类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处理方法,统一信息分析、处理技术标准,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通报事故信息。

4.5 指挥与协调

4.5.1 机制

进入紧急状态后,由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指挥部统一领导、协调和指挥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应急工作。综合协调组根据事故灾难的具体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

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的应急救援力量、事故发生地镇政府、开发区管委、街道办的应急救援力量以及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专家队伍接受区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

4.5.2 主要内容

4.5.2.1综合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A 提出现场应急行动的原则要求;

B 提出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必要时提出请求省增援的建议;

C 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到事故现场参与救援工作;

D 指挥、协调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各成员单位的救援力量和事故发生地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力量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E 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对周边危险源的监控;

F 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调集有关应急物资和装备;

G 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伤员进行医疗救助和医疗移送;

H 发布预警信息,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灾区人员进行疏散、转移、安置;

I 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J 建立现场的通信联络方式。

4.6 紧急处置

各救援队伍接到区指挥部的命令后,应当立刻组织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并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物理状态和发生事故的不同类别,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相应的救援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7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根据危险化学品物理状态,发生事故类别以及应急人员职责的不同,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应急救援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一般应配备过滤式防毒面具、防护服、防毒手套、防毒靴等装备;工程抢险、消防和侦查等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应配备密闭式防毒面罩、防酸碱型防护服和空气呼吸器等装备。

4.8 群众的安全防护

区指挥部应当组织人员做好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包括: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评估事故影响范围和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确定群众的安全防护范围,明确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和基本生活保障措施;

确定群众疏散撤离方式、程序和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并指定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确定应急情况下对群众进行医疗救助、疾病控制、生活救助的方式和程序;

由区环保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控制污染,减少事故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

确定紧急避难场所,并做出相应安排,便于被疏散群众的安置;

做好群众疏散、避难过程中的治安管理工作。

4.9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区指挥部负责组织调动事故发生地的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4.10 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分析、检测与评估

区环保部门负责对污染区域的水源、空气、土壤等样品就地进行分析处理,及时监测、确定毒物的种类和浓度及扩散范围等应急救援所需的各种环境数据。

专家组根据事故现场情况以及环境部门报送的环境数据,分析事故原因和发展趋势,评估、预测事故影响程度以及其后果,为制定现场救援方案提供支持。分析报告要及时上报区指挥部。

4.11 信息发布

根据事故救援情况,由区指挥部及时对外发布相关信息。

4.12 应急结束

抢险救援工作结束,现场得以控制,导致次生事故灾难隐患消除后,经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善后处置工作完成,区指挥部组织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区政府,由区指挥部总指挥宣布应急处置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1)在对危险化学品事故进行应急处置的同时,区民政部门要迅速采取措施对需要进行救济救助的,及时组织救济救助,尽快恢复当地正常的社会秩序。

    2)区民政局要制定并公布政府救济方案明确救济标准、救济范围,申请救济的地点、期限、程序、和部门职责。

3)对需要异地安置的人员,应采取投亲靠友、借助公房、搭建帐篷等就近安置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可设立临时安置场所、救济物资供应站点,做好被安置人员的食物、饮水、衣被的调集和发放,妥善解决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其他事项,并采取措施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

    4)对在危险化学品事故中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政策予以救助或补偿;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征用的救治、救援物资、交通工具及设施、设备等,应依据有关标准和程序给予补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自治组织人员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期间,工资和奖金由原单位照发,原福利待遇不变;城镇没有工作单位的人员和农村村民参加应急处置的,由各级政府给予适当补偿。

  因参加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导致伤残或死亡的,其抚恤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5.2 社会救助

  事发后,因进行应急处置及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而需要社会救助的,由事发地政府统一组织实施。

5.3 保险

  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尽快深入调查,迅速开展理赔工作。

5.4 调查与总结

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工作由区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区总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应急指挥部对抢险救援过程和应急保障等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促进危险化学品企业应急救援工作。

6 保障措施

6.1 通讯信息保障

由北戴河联通分公司负责组织通信、信息运营单位保障抢险救援工作通讯、信息畅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有关人员和有关单位的联系方式保证能够随时取得联系,有关单位的调度值班电话保证24小时有人值守。通过有线电话、移动电话等通信手段,保证各有关方面的通讯联系畅通。

应急管理局负责建立、维护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各有关部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以及专家组的通讯联系数据库。建立重大危险源和救援力量数据库;应急救援机构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系方式,制定备用方案。

6.2 救援队伍保障

企业要建立自己的专业救援队伍。加强以消防大队为主要参与救援力量的队伍建设。超出本区救援能力时,申请就近专业危化品应急救援队伍支援。

6.3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局负责组织调度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治,并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特点,协调落实专用药品和器材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6.4 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通局负责陆上运输保障工作和组织应急救援所需的运输(交通)工具;区公安分局负责道路交通秩序的保障工作。

6.5 治安保障

区公安分局事故负责事故现场的治安保障,组织警力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和道路实施警戒,封锁事故现场,维持社会秩序,疏散人员,确保道路畅通,保证事故抢险救援车辆进出有序;制止与事故救援无关的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和事故危险区,防止和处理事故现场发生刑事案件,保护事故现场和证据。

6.6 物资保障

相关部门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以及本地、本企业安全生产的实际,储备一定数量的常备应急救援物资。在应急响应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要服从调动,保证应急救援的需求。

区政府常备物资经费由本级政府财政负责;企业常备物资经费由企业负责,列入生产成本。

6.7 技术储备与保障

1)要充分利用现有技术人才资源和技术设施、设备资源,提供在应急状态下的技术支持。

2)应急状态下,气象部门要为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决策和应急响应提供所需要的气象资料和气象技术支持。

3)区应急管理局建立并完善重大危险源和危险化学品基础数据库,做好监测监控,动态掌握重大危险源和危险化学品基本情况,为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提供信息保障。

6.8 人员安置及善后保障

由区民政部门负责受灾人员的安置及善后保障工作。

6.9 资金保障  

从业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政府协调解决。

7 宣传、培训与演练

7.1 宣传教育

应急管理及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向广大人民群众及从业人员宣传与应急救援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公开报警电话,以及有关的预防、报告、紧急避险和自救互救等方面的知识,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知识的普及工作,提高全员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7.2 培训

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培训;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应急救援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3 演练

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应急演习;镇政府、开发区管委、街道办相关部门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定期组织事故应急救援演习,并于演习结束后向区应急管理提交书面总结。指挥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面演习。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应急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衔接、实施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所涉及的部门职责和人员已经调整、执行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等情况时,由区安监局组织修订,并报区政府审批。

8.2 奖励与责任

对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对因抢救他人或国家财产英勇牺牲的,由所在单位上报政府主管部门,经批准后,追认为烈士。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事故灾难重要情况或者对在应急处置中有不服从调遣、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 预案制订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制订并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9  附件

应急响应流程图



扫一扫分享到手机端

温馨提示

欢迎您使用本网站互动功能!本网站互动用户已实现与河北政务服务网统一登录,如上图所示,新用户请点击[注册]打开河北政务服务网完成注册。如果您已完成注册,请点击[登录],从河北政务服务网登录后可自动返回到本网站互动版块,然后您就可以写信提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