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不断健全执法制度、完善执法程序,推动我局行政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实施行政执法法定职能的科(室)都要进行违法行为记录工作,坚持三项制度,接受政府和上级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
第三条 行政执法违法行为记录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快速时效的原则,认真负责,如实记录。
第四条 全局行政执法违法行为统计上报汇总工作由局执法管理股负责。
第五条 记录方式包括:文字、音像记录。
(一) 文字记录包括:执法文书、调查证据等;
(二) 音像记录包括:拍照、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记录。
第六条 违法行为记录工作内容包括:
(一)按照“谁执法谁记录”的原则,采用适当记录方式,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进行全过程记录,做到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二)相关责任科室将文字记录的纸质文件、电子文件、标准案卷进行记录、归档、保存;执法人员要定期清理执法记录仪,将音像记录内容按照时间、内容等基本信息备注好,存入电脑或者移动硬盘。
(三)执法人员及时填写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清单。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