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及时、准确、全面了解和掌握全局行政执法情况,加强监督行政执法行为,并将我局行政执法情况及时上报市、区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实施行政执法法定职能的科(室)都要进行执法统计工作,按规定要求上报,接受政府和上级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
第三条 行政执法统计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快速时效的原则,认真负责,如实填报。
第四条 全局行政执法统计汇总上报工作由局法制科负责。
第五条 行政执法统计内容包括:
(一)执法人员参加法律培训的人数、时间和内容,举办法律、法规培训班参加的人数、时间和内容;
(二)执法证件统计:统计本局拥有行政执法证执法人员数及名单,并及时在相关网站公示;
(三)行政处罚统计:立案及结案数、罚没款数、举行行政听证的立案数;
第六条 本制度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