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不断健全执法三项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实行规范执法,推动我局行政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实施行政执法执法工作的在编人员每年都要进行执法培训、学习、考试,考取执法证,实行持证上岗,接受政府和上级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
第三条 全局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执法证发放工作由局执法管理股负责。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工作内容包括:
(一) 全局所有的行政执法在编人员必须持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执法证件《行政执法证》,方能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二)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检查或现场处罚时,必须主动出示合法的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否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拒绝。
(三)行政执法人员调离行政执法岗位时,将证件交回发局执法管理股。
(四)局督察组对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被吊销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执法管理股应在10日内将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五)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