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戴河区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公示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制定本办法,我局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四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综合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执法机构的职责、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逐项公示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
(三)执法权限。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六)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监督举报。公开监察机构地址、邮编、电话、电子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 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志。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二)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等。
(三)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八条 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一律公开。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九条 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网络平台。在北戴河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http://222.223.71.163:82)进行公示。
(二)利用新媒介。采用微信公众号等现代信息传播方式,公示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三)传统媒体。利用主流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等,公示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条 各类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和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以及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通过北戴河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http://222.223.71.163:82)具体公示,程序如下:
(一)法制审核机构牵头,全面、准确梳理《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区法制办审核后公开。
(二)综合行政执法队编制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报区法制办审核后公示。
(三)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制作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方便群众办事。
(四)各类需要公示的内容经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送综合办公室(也可通过主管领导个人电子邮箱发送至综合办公室邮箱),办公室接收后负责一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
(五)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综合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在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述程序及时更新行政执法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程序包括:
(一)公开时限。各类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由承办机构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公开。
(二)公开期限。各类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满5年或者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经公示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十二条 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主管领导负责公示信息的审核。法制审核机构负责对公开行政执法信息进行内部审核,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办公室负责汇总、发布各类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
第十四条 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建立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应公示的行政执法不准确的,调查核实后报请主管领导审批,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及时更正,并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倒查责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