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戴河区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一、按照《河北省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制定本办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机关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在作出正式决定之前,由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法律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法制审核机构设在行政综合办公室。
二、重大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许可决定、重大行政强制决定、行政执法机关认定的重大执法决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执法决定。
三、重大行政处罚是指:
1.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的罚款达到可以依法要求听证的数额或者没收相当于该数额财物的;
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3.涉及管理相对人重大权益,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四、重大行政许可是指:
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
2.行政执法机关认为需要听证且涉及公共利益的;
3.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行政许可,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延长办理期限的;
4.直接涉及申请人和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五、重大行政强制是指:
1.查封经营场所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
2.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3.强制拆除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生活有重大影响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强制事项。
六、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在拟作出行政决定后,未告知管理相对人前进行法制审核。
七、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办案机构深入调查取证。
八、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是否具有管辖权;
2.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3.程序是否合法;
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5.决定是否合法、适当;
6.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7.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九、法制机构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意见或建议:
1.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2.对自由裁量权案件,严格依照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提出处理意见;
3.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4.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5.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6.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7.对重大复杂案件,建议本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
8.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9.其他依法处理的意见。
十、办案机构对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法制机构复核;法制机构对疑难、争议问题,可以向上级政府法制机构或者有关监督机关请示或咨询。
十一、办案机构或者其人员不按本制度报送案件进行审核,审批人未经法制审核程序予以审批,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的,由办案人和审批人共同承担执法过错责任。
十二、本办法自2021年2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