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戴河区戴河镇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高效、准确、及时地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的答复工作和镇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统一管理、分工协作的原则。
第四条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成立行政复议(应诉)委员会。
行政复议(应诉)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分别由镇长、主管法制的领导担任。委员由相关科室负责人担任。
第五条 行政复议(应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由主管镇长担任,副主任由镇党政综合办公室主任担任,成员为执法全体工作人员及镇法律顾问。
第六条 行政复议(应诉)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一)研究、讨论行政复议(应诉)办公室提交的重大、复杂案件并做出复议答复;
(二)研究、讨论重大行政应诉案件;
(三)行政复议(应诉)委员会认为应当由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行政复议(应诉)办公室作为行政复议(应诉)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办理行政复议和应诉案件的具体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参加或指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承办工作;
(二)根据需要提请召开行政复议(应诉)委员会工作会议;
(三)研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有关处室或单位提出改进建议,发现重大问题时及时向行政复议(应诉)委员会报告;
(四)办理聘请律师的委托手续;
(五)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统计、汇总和档案管理与移交工作;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八条 凡人民法院、上级行政机关发来(或转来)行政诉讼应诉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由镇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经镇领导书面批示后转办。
第九条 被复议或被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科室及相关单位,提交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并提出书面答复,由镇办公室进行初审,并在2日内将初审意见及时进行反馈。被复议或被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科室及相关单位,应根据初审意见修改答辩书并及时补充相关证据、依据及相关材料。
第十条 镇办公室将初审修改后的答辩书和相关证据、依据及相关材料报镇领导审批,形成正式文本,并在法定时间内送达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
第十一条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件的委托代理人应认真细致地做好出庭答辩准备工作,按时出庭答辩,并及时向镇领导报告庭审情况。
第十二条 强化责任意识,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严格落实《河北省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及我市《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有关规定。
对于主要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案件,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应诉的,要委托本机关业务分管负责人出庭应诉。不得只委托律师参加行政诉讼。
案件承办人作为案件第一责任人应当出庭应诉。
第十三条 行政应诉案件代理人负责起草答辩状、代理词、搜集证据、出庭应诉和法院沟通等工作。
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经主管镇领导同意后,报镇主要领导签批。
第十四条 上级机关作出复议决定或法院判决后,办公室应及时将结果报告镇领导,并通知相关部门做好决定或判决的执行工作。
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案件审结后,应根据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采取以下相应措施:
(一)决定维持的,应依法按原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使职权。
(二)决定撤销或被责令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责任单位应重新指定工作责任人依法处理。
(三)决定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任部门应指定相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职责。
(四)决定变更的,责任部门应按复议机关变更后的决定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行政诉讼案件判决后,责任部门应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采取以下相应措施:
(一)判决驳回的,依法按原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使职权。
(二)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和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责任部门应指定相关责任人,重新立案处理。
(三)判决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任部门应指定相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职责。
(四)判决变更的,责任部门按照人民法院变更后的决定行使职权。
(五)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办公室会同责任部门共同研究,提出上诉意见报请镇领导批准,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按二审法院的终审判决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件的案卷材料,应在结案后的15日内由责任部门完成整理工作,并移交办公室审核归档。
第十八条 办公室要将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情况及时向镇领导办公会汇报,分析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动态,提出工作建议,供领导决策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