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戴河区戴河镇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一、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采取一定方式,依法将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职责、依据、范围、权限、标准、程序、结果等行政执法内容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二、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行政执法人员身份信息(姓名、照片、执法证编号、执法种类、执法区域等);
2.行政执法过程信息;
3.行政执法结果信息;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三、行政执法公示可以采用以下形式:
1.发布公告;
2.通过区政府或镇街网站公布;
3.在办公场所设置公示栏或电子显示屏公布;
4.在办公场所放置公示册、公示卡;
5.其他方式。
四、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决定的,应当自行政执法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对该行政执法决定书进行公示。
五、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职能调整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调整。
六、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公示内容要求说明、解释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指定人员做好释疑和解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