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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2022年修订)

发布时间:2023-04-17 发布机构:应急管理局 分享至: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附件

 

 

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标准

 

2022年修订)



 

 

  4

 

第一部分  综合类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 8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 38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 40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 54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 61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 67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 70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 79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 82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 85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 89

《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 100

《河北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 109

 

第二部分  煤矿类 118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 119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 120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 135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 139

 

第三部分  非煤矿山类 140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 141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 145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 149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 153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 158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 166

 

第四部分  危险化学品类 172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 173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 195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 200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 203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 211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 216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 219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 224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 228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 233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 238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 241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 246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 251

《河北省化工建设项目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 260

 

第五部分  工商贸类 264

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综合自由裁量实施标准 265

冶金行业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 290

有色行业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 317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 344



 

 

 

一、为规范实施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2010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冀政〔2010152号)有关要求,制定《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二、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对辖区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请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参照执行。

三、本《标准》中,处罚依据规定警告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以处罚依据作出行政处罚;本《标准》只针对罚款的行政处罚划分裁量阶次。

四、本《标准》中,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的规定存在裁量空间的,已按照违法行为的情节严重性、社会危害程度、接害人数不同等实际情况划分为若干阶次,并与法律法规中对应罚款最高额与最低额之间进行了一一对应。

五、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一)证据不足,安全生产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三)不满14周岁的公民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五)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六)具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四)配合安全监管执法机关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主动投案,向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如实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六)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的。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的中档以下确定行政处罚标准,但不得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下限。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的立功表现,是指当事人有揭发他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重要线索,并经查证属实;或者阻止他人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一)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安全,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二)一年内因同一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三)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四)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的;(五)在处置突发事件期间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六)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七)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人身死亡(重伤、急性工业中毒)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八)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九)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十)未依法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十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逃匿或者瞒报、谎报的;(十二)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较高或者最高幅度确定处罚标准,但不得高于法定处罚幅度上限。

六、本《标准》中,没有明确规定微小企业违法行为处罚裁量标准的,(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微小企业,是指从业人员不超过十人且营业面积不超过三百平米的非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可按照法定处罚幅度的低限予以处罚,但不得低于法定处罚幅度下限。

七、本《标准》在适用过程中,对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的性质相同、情节相近或者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法行为,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两种以上违法行为需要给予不同行政处罚的,分别裁量后合并给予行政处罚;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具有吸收关系的,择一重处罚。

八、本《标准》引用的法律法规条款中的罚款限额以上”“以下都包含本数,但本《标准》具体划分的各阶次之间的违法认定数量及各阶次之间的罚款限额描述除特殊注明外,以上均含本数,以下、以内、不足、超过均不含本数,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本《标准》中所称违法所得的认定,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第五十八条规定计算:(一)生产、加工产品的,以生产、加工产品的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二)销售商品的,以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三)提供安全生产中介、租赁等服务的,以服务收入或者报酬作为违法所得;(四)销售收入无法计算的,按当地同类同等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均销售收入计算;(五)服务收入、报酬无法计算的,按照当地同行业同种服务的平均收入或者报酬计算。

法律法规中对违法所得的认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本《标准》执行过程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从其规定。

十一、本《标准》中引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原文照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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