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28日,海滨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草厂中路与草厂北路交叉口北侧徐某擅自摆摊设点贩卖水果。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我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以50元罚款并责令其立刻停止私自摆摊设点行为。徐某对处罚表示接受。当场处罚决定书现场签字送达,送达回证、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罚款凭证等均已组卷留档。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2020年10月28日,海滨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草厂中路与草厂北路交叉口北侧徐某擅自摆摊设点贩卖水果。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我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以50元罚款并责令其立刻停止私自摆摊设点行为。徐某对处罚表示接受。当场处罚决定书现场签字送达,送达回证、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罚款凭证等均已组卷留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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