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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8日草厂中路徐某擅自在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0-10-29 发布机构:海滨镇人民政府 分享至: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其他

    2020年10月28日,海滨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草厂中路与草厂北路交叉口北侧徐某擅自摆摊设点贩卖水果。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我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以50元罚款并责令其立刻停止私自摆摊设点行为。徐某对处罚表示接受。当场处罚决定书现场签字送达,送达回证、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罚款凭证等均已组卷留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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