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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戴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公示

发布时间:2021-04-28 发布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分享至: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人社劳监处决字〔2021〕第001

当事人名称: 秦皇岛北戴河达维尔盛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顶  地址: 北戴河区联峰路106号

我机关于 2021  3  1 日对你单位 拖欠刘祥华、郭春莲、邢丹等7人2018年7月至2021年2月期间的工资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 拖欠刘祥华、郭春莲、邢丹等7人2018年7月至2021年2月期间的工资共计陆拾肆万柒千叁百元(647,300)的行为 。主要证据有:工资表、调查询问笔录。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之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及《秦皇岛市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二条(十三)款“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内容、履行方式和期限):七日内支付拖欠刘祥华、郭春莲、邢丹等7人2018年7月至2021年2月期间的工资共计陆拾肆万柒千叁百元(647,300)并加付50%赔偿金,合计人民币玖拾柒万零玖百伍拾元整(970,950)元 

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戴河区人民政府或 秦皇岛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 北戴河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理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324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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