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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戴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北住建罚字2022-002号行政处罚事项公示

发布时间:2022-05-20 发布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分享至: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北住建罚字2022-002号

当事人单位: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宝坚

统一信用社会代码:91440606231927946T

违法事实:该公司建设的星屿海二区一期一标段工程在施工过程中,17号楼、19号楼土方开挖时未进行湿法作业,现场有裸土未苫盖,未采取降尘措施。存在违反《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的违法行为。

违法依据:《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六款、第十二条第一款。

依据内容:《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扬尘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制定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并对污染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第六款:

在施工工地内堆放水泥、灰土、砂石、建筑土方等易产生扬尘的粉状、粒状建筑材料的,应当采取密闭或者遮盖等防尘措施,装卸、搬运时应当采取防尘措施;

第十二条第一款:

    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在土方施工作业过程中,合理控制土方开挖和存留时间,作业面应当采取洒水、喷雾等防尘措施,对已完成的作业面和未进行作业的裸露地面应当采取表面压实、遮盖等防尘措施,堆放超过八小时不扰动的裸土应当进行遮盖;

处罚类型:罚款

处罚依据:《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四十条

依据内容:《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施工、物料堆放、码头作业、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停产整治。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伍万圆整

处罚决定书下达日期:2022年5月6日

实施机关:北戴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是否已处罚完毕:已处罚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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