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 人社劳监罚决字〔2023〕第003号
当事人名称: 北戴河京悦海鲜家常菜馆
法定代表人: 申建梅 地址: 北戴河区保二路10号
我机关于 2023 年 7 月 17 日对你单位 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周英俊,从事点菜员工作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 该单位2023年6月27日至2023年7月17日期间,招用了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周英俊在你单位从事点菜员工作的行为。
我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之规定。主要证据有:调查询问笔录、用工合同。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及《秦皇岛市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九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之规定,现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千元整(¥5000) 。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秦皇岛银行北戴河支行 ,账号: 622010120109033973 。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北戴河区人民政府或者 秦皇岛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 北戴河区 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7020012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当事人、入卷、备案、法院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