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单位:秦皇岛吉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振学
统一信用社会代码:91130322MA0A07ER5A
违法事实:该公司负责施工的海滨颐昊院一标段建设工程,经查该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有裸露建筑垃圾未苦盖、主路有大量浮土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理、未采取降尘措施。
违法依据:《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七条、第十一条第三款、第七款
依据内容:《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扬尘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制定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并对污染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第三款、第七款:“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三) 对施工现场出入口、场内施工道路、材料加工堆放区、办公区、生活区进行硬化处理,并保持地面整洁; (七) 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集中堆放并采取密闭或者遮盖等防尘措施;
处罚类型:罚款
处罚依据:《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四十条
依据内容:《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施工、物料堆放、码头作业、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停产整治。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伍万圆整
处罚决定书下达日期:2023年6月14日
实施机关:北戴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是否已处罚完毕:已处罚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