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戴河区应急管理局执法检查信息公示表
被检查单位:秦皇岛市新港冶金阀门有限公司 | ||
地 址:北戴河区海宁路230号 | ||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
案件来源: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 所属行业:工贸 | |
执法处室:应急管理局 | ||
检查时间:2024年7月19日 | ||
检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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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区应急管理局2024年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计划安排,对照《现场检查方案》检查内容,经过对秦皇岛市新港冶金阀门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问题: 1.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丙烷气体储存间)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气瓶间氧气与丙烷储存距离不足5米;2.机加工车间立车、铣床等多台设备漏油现象;3.机加工车间吊装带破损;4.丙烷间使用的是金属防倾倒链;5.安全生产三项制度主要负责人职责未按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进行修订(缺少“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职责)。 | |
处理结果及裁量依据
| 责令该单位对上述问题于7月24日前整改完毕。第1条隐患秦皇岛市新港冶金阀门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参照《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裁量幅度一般。对该单位作出处人民币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第2、3、4、5条隐患经查阅相关技术规范,无处罚依据,已要求企业责令整改,也未造成危害后果,已下达责令整改,不予行政处罚。截至7月24日,经对该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责令整改的问题已整改,9月25日,罚款已缴至指定银行,本案已办理完毕。 | |
行政相对人救济权告知情况: 在依法下达指令、决定或采取措施等行政行为时,已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如果不服本指令、决定、措施,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