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培训监管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教体 罚字〔2024〕第 1 号
当事人姓名:杨某
当事人住址:秦皇岛市北戴河区戴河新城X区X-X-XXX
当事人证件类型及编号:身份证 13022119XXXXXXX7
当事人联系方式:199XXXXXX27
接区长、市长热线投诉举报,当事人杨某在租赁的北戴河区东坨头村中街17号民宅内从事学科类培训活动。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王森、李岩到现场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有教室1间、黑板1块、桌子5张、椅子6把、小学英语课时听力6本。我局执法人员向机关负责领导请示立案调查,并对现场证据拍照取证,对杨某制作了相关的询问笔录,下达《校外培训监管行政处罚责令改正通知书》(北教体责改字〔2024〕第1号)。
经查,杨某未取得办学许可从事小学五年级英语培训,招收7名小学生,2024年9月8日至11月17日向7名学生家长收取费培训费共计1640元。
上述事实有现场证据照片3张、现场检查笔录和视频、当事人询问笔录和视频等相关证据,通过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无办学许可证且从事学科类培训活动。
我局于2024年12月19日向杨某送达了《校外培训监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北教体罚告字〔2024〕第1号),告知杨某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杨某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杨某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并签署了《放弃陈述申辩承诺书》和《放弃听证权利承诺书》。
当事人杨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尚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第四款 其他未经审批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尚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规定。
决定对当事人杨某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责令停止办学。(二)责令退还所收费用。(三)予以警告处罚。(四)对该违反行为予以通报。
当事人杨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戴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地址:秦皇岛市北戴河区红石路48号(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或北戴河联峰北路88号;邮政编码:066100,;电话:0335-7061262或4186291;电子邮箱:bdhxzfy@163.com】;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北戴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7020011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教育和体育局
202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