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秦北市监处罚〔2025〕2号
当事人:北戴河区张纪饭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经营场所:北戴河区大薄荷寨村中街东8号;
经营者:张守卫;
身份证号码:XXXXXX。
2024年12月25日,我局收到秦皇岛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检验报告(编号为No: 2024S01200F)。检验报告中显示当事人售卖的驴肉火烧中猪源性成分鉴定参考值为不得检出,实测值为检出。2024年12月25日,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并送达检验报告,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批次驴肉火烧在售。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经营掺杂掺假的食品。2025年1月15,经主管领导批准,此案立案调查。
2025年1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负责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2024年11月4日,我局委托秦皇岛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对当事人经营的“驴肉火烧”(样品名称:驴肉火烧,商标:/,规格型号:计量销售,加工日期:2024-11-4,质量等级:/,标称生产者名称: /, 被抽样单位名称:美团张纪卷凉皮、月亮馍(驴肉火烧),网店网址:美团(APP)联系电话:18703353780 ,抽样方式:非无菌抽样,单价:13.00元/份,抽样数量:3份,网络订单编号:301322550884813593,抽样单编号:SBC24130300121231265ZX。进行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2024年11月18日出具了检验报告(№:2024S01200F);检验项目名称:驴源性成分鉴定,计量单位:/,参考值:驴肉制品应检出驴源,实测值:未检出驴成分,检验依据:SN/T 3730.4-2013;马源性成分鉴定,计量单位:/,参考值:产品未明示不得检出,实测值:未检出马成分,检验依据:SN/T 3730.5-2013;猪源性成分鉴定,计量单位:/,参考值:产品未明示不得检出实测值:检出猪成分;鸭源性成分鉴定,计量单位:/,参考值:产品未明示不得检出,实测值:未检出鸭成分,检验依据:GB/T 38164-2019;(检出限:1%,质量分数),检验依据:GB/T 38164-2019;问题项目:驴源性成分猪原性成分鉴定。备注:*参考值仅用于对风险检测项目检验结果研判是否为问题项目时参考。上述事实说明,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驴肉火烧”存在在驴肉火烧中掺杂猪肉的有关问题。
当事人于2024年11月3日从海阳大集流动摊贩处购进的“熟驴肉”用于制作驴肉火烧等菜品。购进“熟驴肉”数量:2公斤,进货价格:160元/公斤,进货金额:320元。当事人未能提供了所采购的该批次“熟驴肉”的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销售出库单及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等相关资料,在未尽到进货查验义务的情况下就将购进的肉制品进行加工作为驴肉制品售卖。鉴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秦北市监责改〔2024〕DH-039号),责令当事人在2024年12月26日前改正;要求当事人按照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存相关凭证。
2024年11月4日至2024年11月7日期间,当事人将所采购的该批次“熟驴肉”作为其加工“驴肉火烧”的辅料使用,未直接对外销售;当事人称每个“驴肉火烧”使用这种辅料大约70克,共使用该批次“熟驴肉”作为辅料加工“驴肉火烧”数量:28个,销售价格:13元/个。截至案发,当事人采购的该批次“熟驴肉”已作为加工上述“驴肉火烧”的辅料全部经营使用完,使用该批次“驴肉”所加工的上述“驴肉火烧”已全部售出,无库存。经计算,当事人经营的该批次“熟驴肉”的货值金额:364元,违法所得:364元。2024年12月25日,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对售出的上述“驴肉火烧”进行了公告召回,由于上述食品销售时间过长等原因,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驴肉火烧”未能召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12月25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和拍摄的现场照片2张,证明秦皇岛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送达情况及当事人开展经营掺杂掺假的食品的事实;
2、2024年11月18日,秦皇岛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为No: 2024S01200F)及送达回证一份,证明当事人制作的驴肉火烧中含有猪源性成分的事实和销售价格;
3、2025年1月15日,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的负责人时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涉嫌经营掺杂掺假的食品的事实,及违法时间和违法经营额等情况;
4、2024年12月25日,执法人员现场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的事实以及相关事项;
5、2025年1月15日,执法人员提取的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025年3月2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秦北市监罚告〔2025〕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购入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查验生产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和产品合格证明,如实记录供货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采购数量、采购时间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第二十七条:“小餐饮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以及当事人经营掺杂掺假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经营掺杂掺假的食品的行为。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经营掺杂掺假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五十三条第一款、《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规定,当事人不具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或从重行政处罚条件,故认定为情节一般。
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经综合考量建议给予当事人一般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五十三条第一款、《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添加剂、原辅材料,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登记证、注销备案卡,并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64元;
2、罚款:84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我局领取缴款通知单,并将罚没款缴至秦皇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戴河支行(地址:北戴河区联峰路120号;账户名称:秦皇岛市北戴河区财政局;账号:622010120109033973),或者通过微信、支付宝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扫描缴款通知单中二维码)。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戴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地址:秦皇岛市北戴河区红石路48号(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或北戴河区联峰北路88号;邮政编码:066100;电话:0335-7061262或4186291;电子邮箱:bdhxzfy@163.com);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戴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地址: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北六路26号;电话:12368;网址:“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微信小程序)。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7020002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