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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5-06-26 发布机构:水务局 分享至: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四条;  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处罚依据和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54条;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第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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