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政府网  · 河北省政府  · 秦皇岛市政府 |  无障碍      | 

侵占、毁坏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5-06-26 发布机构:水务局 分享至: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

 

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第1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一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1项;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四十二条; 
 
处罚依据和标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72条第1项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61条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45条第1项赔偿损失并罚款;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42条处5万元以下罚款;

扫一扫分享到手机端

温馨提示

欢迎您使用本网站互动功能!本网站互动用户已实现与河北政务服务网统一登录,如上图所示,新用户请点击[注册]打开河北政务服务网完成注册。如果您已完成注册,请点击[登录],从河北政务服务网登录后可自动返回到本网站互动版块,然后您就可以写信提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