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后预约代驾司机,由于代驾司机驾驶不当造成交通事故致使车辆损害。事发后,车主向代驾司机及代驾公司索赔未果诉至法院。
2020年3月5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审判了这一案件。最终,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判令代驾平台承担车主全部车辆维修费用,并在合理范围内承担车主车辆维修期间的租车费用。
代驾司机发生交通事故
参加饭局、聚会,免不了喝几杯酒是人之常情。如今,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的观念也逐渐深入人心。所以越来越多的人在饮酒后会选择叫个代驾司机,省心又安全。家住兰州市的魏勇在外应酬喝酒后,通常都会通过 "快代驾" 手机App预约代驾服务。
2018年5月18日零时许,魏勇结束了晚上的酒局后,依旧点开手机App,通过一心出行公司运营的 "快代驾" 寻找代驾服务。魏勇下单支付费用后,一心出行公司指派代驾司机王森为其提供代驾服务。
谁料,王森在驾驶过程中,由于违法倒车剐蹭到道路栏杆,造成该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王森当即拨打了事故报警电话。
此时,魏勇也是酒醒大半。看到爱车受损,他心疼不已,遂将受损车辆由拖车送往4S店兰州宝金公司进行修理。经检修发现,王森违法倒车不仅造成车辆被剐蹭还因其操作不当导致车辆电子刹车模块故障。最终,该车辆的维修费用共计为19340元。
这起交通事故发生当天,兰州市公安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森负全部责任。
一心出行公司所属的保险公司出险后认为,事故的发生是由于王森在代驾过程中操作不当所致,不属于承保范围,因而不予理赔;仅愿意赔偿倒车副蹭的受损部分,定损为4000元。
公司主张合作关系撇责任
维修爱车不仅让魏勇花费了不少金钱,而且还消耗了他15天时间。在车辆维修期间,因无车可用,他不得不租赁庆元公司的汽车出行,又产生汽车租赁费用1.8万元。
魏勇认为,如果不是代驾司机操作不当,自己也不会有这些额外的开销。于是,他拿着宝金公司出具的19340元维修费用发票,决定向王森和一心出行公司讨个说法。
对此,虽然王森认可自己的驾驶操作不当存在过错,但他表示应当由一心出行公司赔偿维修费。
一心出行公司则认为,公司与王森是合作关系,公司仅是作为平台向代驾司机提供代驾信息服务,没有义务为代驾司机的过错承担责任,因此拒绝向魏勇赔付。
多次协商未果后,2018年6月28日,魏勇一纸诉状将王森与一心出行公司告上法庭,请求王森、一心出行公司两被告赔偿车辆维修费19340元,并赔偿自己在车辆维修期间的租车费用18000元。
庭审过程中,对于魏勇的诉称,一心出行公司以公司与代驾司机系合作关系进行抗辩,认为公司只是作为提供信息的平台,代驾司机收到公司发送代驾信息后直接和客户联系并依靠自己的驾驶技术独立完成代驾服务,从而获得代驾服务费;且代驾服务费是支付给司机并不是支付给公司,公司收取其中的20%系支付代驾信息费用,双方之间不存在雇佣管理关系,因此公司没有赔偿义务。
判决认定雇佣关系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森系一心出行公司网签 "快代驾" 司机,是在一心出行公司 "快代驾" 平台注册后,通过 "快代驾" App为客户提供代驾有偿服务,王森与一心出行公司应是委托合同关系。王森提供服务时为职务代驾行为,系履行职务。
王森在履行职务过程中,造成魏勇车辆受损。根据在案证据材料显示,魏勇车辆电子手刹故障确系因王森在代驾时操作不当造成。因王森提供代驾服务为履行职务行为,此期间造成的侵权损害,应由一心出行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魏勇要求一心出行公司、王森共同赔偿租车费1.8万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该笔费用不属于魏勇的直接损失也非必要费用,且主张的费用过高;但因该受损车辆属于魏勇公司的商务用车,因维修停用15天,酌情支持每天租车费用80元,15天共计1200元,由一心出行公司承担。
2019年5月27日,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一心出行公司支付魏勇车辆修理费19340元、租车费1200元。判决后,一心出行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仍主张公司与王森系合作关系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森与一心出行公司应是雇佣关系。代驾费用的标准是由一心出行公司制定的,王森只能按照一心出行公司制定的标准向魏勇收费。这可以印证王森的行为为履行职务。除此之外,魏勇是通过一心出行公司运营的 "快代驾" 平台请求代驾服务,一心出行公司接受后,王森提供服务时持有 "快代驾" 标志证件,证明王森是受一心出行公司的指派。上述情形符合雇佣关系的一般特征。因此,一心出行公司与代驾司机王森之间系雇佣关系而非合作关系。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2020年3月5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代驾出事故,车主无过错,代驾公司系赔偿主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时,应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在合同范围内赔偿;仍不足的,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除此之外,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代驾公司与代驾司机之间是雇佣关系,代驾过程中代驾司机的驾驶行为并非代驾司机的个人行为,而是代驾公司的行为。若车主无过错,代驾行为导致交通事故时,代驾公司应代替代驾司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系单方交通事故造成车主魏勇车辆损害,并不属于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的承保范围,因此应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作为一心出行公司的网签代驾司机,王森接受一心出行公司的指派为有需求的客户提供有偿代驾服务,虽收取费用但其与客户并无议价权,完全按照一心出行公司制定的标准收费。从本质上看,王森不定期通过接受一心出行公司安排提供劳务获取报酬,具备雇佣关系的一般特征。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在车主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代驾过程中,代驾司机驾驶行为导致单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应由代驾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摘自《法律与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