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城市管理执法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着装,树立城管执法队伍良好形象,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局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除规定情形外,必须按规定统一着装。
第三条 城管执法服装包括春秋(冬)常服、春秋(冬)夹克式执勤服、夏装制式衬衣等。配套制式服装包括多功能夹克防寒大衣、雨衣、皮鞋、帽子、标识等。
第四条 城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着装:
(一)执行特殊保障任务或者从事特殊工作不宜着装的;
(二)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
(三)女职工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
(四)其他场合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第五条 城管工作人员因辞职、调离城管部门,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停止执行职务等,不得着装。
第六条 城管工作人员应按季节统一着装。原则上每年4月1日-5月31日、10月1日-10月31日期间着春秋常服、夹克式执勤服;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可着夏季长、短袖制式衬衫;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可着冬常服与防寒大衣。如因气候变化等特殊情况,可在上述时间内酌情调整换装时间。
第七条 着春秋常服、冬常服时应佩戴硬肩章,着制式衬衣,系制式领带;着夏装、夹克式执勤服时应佩戴软肩章。胸牌号佩戴于制服左胸前,胸徽佩戴于制服右胸处,臂章佩戴于制服左上臂处。领花缀钉在春秋、冬常服衣领上,花朵朝上。
第八条 城管工作人员执法时,着装遵守下列规范:
(一)按统一规定的样式、内外配套着装,不同制式制服不得混穿,制服与便服不得混穿。
(二)着春秋服装应内着制式衬衫,系制式领带;着冬装时,应扣好领钩、衣扣,冬装内衬衣下摆不得外露。
(三)执法时佩戴统一的帽徽、肩章、胸牌、领花、臂章、领带夹、皮带、领带等标志。不得佩戴、系挂与执法人员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物品。
(四)保持制服干净整洁。不得歪戴城管制式帽子,严禁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等有损风纪的着装行为。
(五)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不得染彩发、戴首饰。男性工作人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性工作人员长发不得披散过肩。
(六)着装时原则上穿着黑色或棕色皮鞋,不得穿其他颜色的皮鞋、休闲鞋、拖鞋或者赤足穿鞋。
第九条 城管工作人员着装时,除在办公区或者其他不宜戴城管制式帽子的场合外,应当戴城管制式帽子。通常情况下戴大沿帽(女同志戴卷沿帽)。
(一)进入室内时,通常脱帽。立姿时可以将城管制式帽子用左手托或夹于左腋下(帽顶向体外侧,帽徽朝前);坐姿时可以将城管制式帽子置于桌(台)前沿左侧或者用左手托放于左侧膝上(帽顶向上,帽徽朝前)。
(二)在办公室时,城管制式帽子挂在衣帽架上(帽顶向外,帽徽朝下),或者统一放置在办公桌前沿左(右)角,帽顶朝上,帽徽朝前。
第十条 着装外出时,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维护城管执法人员的良好形象。
第十一条 城管工作人员着装时,不得在公共场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饮酒;非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第十二条 两名以上城管工作人员着装徒步执勤或者外出时,应当行列整齐,两人成行,三人成列,威严有序。
第十三条 城管工作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制服以及肩章、胸徽、帽徽等标志,不得赠送、转借给城管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号牌必须专人专用。
第十四条 局督查办对城管工作人员着装情况应进行督察,对违反本规定的城管执法人员,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一)情节轻微的,当场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纠正;
(二)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各下属单位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