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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划分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2-08-08 发布机构:政府办公室 分享至: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

 

北政[2013]32
 
关于划分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的实施意见
(2013年64日)
 
为规范畜禽养殖行为,优化畜禽养殖业结构和布局,预防控制畜禽疫病,防止养殖污染,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理念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改善城区生态环境质量促进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优化生产布局,推进畜禽养殖业与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定原则及依据
(一)划定原则
1.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2.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3.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协调发展的原则;
4.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5.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二)划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9号)、《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河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管理办法》(冀政办函[2007]4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技术规范。
三、畜禽养殖区域划分
北戴河区行政辖区内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二大类,不设适养区。
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养殖畜禽的区域;畜禽养殖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限定畜禽养殖数量和规模,禁止新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的区域。
(一)禁养区范围
1、京山铁路以南区域
2、京山铁路以北的规划城市建设用地规划村镇建设用地周边200米范围内戴河新河河道岸线两侧200米范围内;铁路公路两侧500米范围内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及农村人口聚集区农村生活饮用水深水井周边500米范围内
3国家法律或地方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它区域。
(二)限养区范围
除禁养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四、工作要求
(一)各镇、村)、开发区应严格按照方案划定的范围,结合本辖区发展规划,制订畜禽禁养、限养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落实监管责任把好畜禽规模养殖户发展关口,严格审批,实现畜禽养殖业适度发展,严禁出现 "先污染,后治理" 现象。
(二)在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改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禁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应逐步关闭、转产或搬迁,恢复土地原使用功能。
(三)在限养区内,严格控制畜禽养殖规模。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不得扩大养殖规模并逐年削减,落实污染防治措施,排放的污染物须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的要求。限养区内养殖场(户)只减不增,畜禽存栏量逐年减少。
(四)限养区内改建畜禽养殖场,应按照相关规定通过土地发包方、农牧部门审查建设方案,报所在镇政府(征求规划、国土部门意见)审核同意,上报区政府审批工商部门根据区政府审批意见办理工商登记,核发营业执照。限养区内所有养殖场必须办理环保、防疫、土地等相关手续,手续不健全的应逐步关闭、转产或搬迁。
(五)各行政村要把本方案的有关规定列入《村规民约》。
 五、保障措施
 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划分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是保护和改善我区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的需要。各镇(街)、村(居)和区直有关部门要根据划分方案要求,落实目标任务具体责任,对不符合方案要求的规模养殖场,要尽快制订关停、搬迁和整治方案,做到统一规划,促进我区畜禽养殖健康发展。
广泛宣传,加监督。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特别是要大力加强面向农村的宣传,及时报道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畜禽养殖污染事件和治污典型,动员全社会对畜禽养殖行为进行监督,形成浓厚的社会舆论监督氛围
 依法整治,正面引导。区环保部门要认真做好《排污许可证》审核发放工作,督促各类畜禽养殖场依法进行排污申报登记,严格按照核定的排放总量排放污染物,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排污费,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养殖场依法严厉查处。区农牧、环保等部门加强对畜禽养殖业的指导和管理,大力推广干湿分离、沼气化处理、有机复合肥加工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用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进一步加大畜禽粪尿综合利用力度,促进畜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对转产的畜禽养殖场业主,按照产业政策给予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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