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政[2013]32号
关于划分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的实施意见
(2013年6月4日)
为规范畜禽养殖行为,优化畜禽养殖业结构和布局,预防控制畜禽疫病,防止养殖污染,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理念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改善城区生态环境质量、促进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优化生产布局,推进畜禽养殖业与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定原则及依据
(一)划定原则
1.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2.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3.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协调发展的原则;
4.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5.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二)划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9号)、《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河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管理办法》(冀政办函[2007]4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技术规范。
三、畜禽养殖区域划分
北戴河区行政辖区内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二大类,不设适养区。
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养殖畜禽的区域;畜禽养殖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限定畜禽养殖数量和规模,禁止新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的区域。
(一)禁养区范围
1、京山铁路以南区域。
2、京山铁路以北的规划城市建设用地、规划村镇建设用地周边200米范围内,戴河、新河河道岸线两侧200米范围内;铁路、公路两侧500米范围内,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及农村人口聚集区、农村生活饮用水深水井周边500米范围内。
3、国家法律或地方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它区域。
(二)限养区范围
除禁养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四、工作要求
(一)各镇(街)、村(居)、开发区应严格按照方案划定的范围,结合本辖区发展规划,制订畜禽禁养、限养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落实监管责任,把好畜禽规模养殖户发展关口,严格审批,实现畜禽养殖业适度发展,严禁出现 "先污染,后治理" 现象。
(二)在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改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禁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应逐步关闭、转产或搬迁,恢复土地原使用功能。
(三)在限养区内,严格控制畜禽养殖规模。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不得扩大养殖规模并逐年削减,落实污染防治措施,排放的污染物须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的要求。限养区内养殖场(户)只减不增,畜禽存栏量逐年减少。
(四)限养区内改建畜禽养殖场,应按照相关规定通过土地发包方、农牧部门审查建设方案,报所在镇政府(征求规划、国土部门意见)审核同意,上报区政府审批。工商部门根据区政府审批意见办理工商登记,核发营业执照。限养区内所有养殖场必须办理环保、防疫、土地等相关手续,手续不健全的应逐步关闭、转产或搬迁。
(五)各行政村要把本方案的有关规定列入《村规民约》。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划分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是保护和改善我区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的需要。各镇(街)、村(居)和区直有关部门要根据划分方案要求,落实目标任务和具体责任,对不符合方案要求的规模养殖场,要尽快制订关停、搬迁和整治方案,做到统一规划,促进我区畜禽养殖健康发展。
(二)广泛宣传,加强监督。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特别是要大力加强面向农村的宣传,及时报道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畜禽养殖污染事件和治污典型,动员全社会对畜禽养殖行为进行监督,形成浓厚的社会舆论监督氛围。
(三)依法整治,正面引导。区环保部门要认真做好《排污许可证》审核发放工作,督促各类畜禽养殖场依法进行排污申报登记,严格按照核定的排放总量排放污染物,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排污费,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养殖场依法严厉查处。区农牧、环保等部门加强对畜禽养殖业的指导和管理,大力推广干湿分离、沼气化处理、有机复合肥加工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用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进一步加大畜禽粪尿综合利用力度,促进畜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对转产的畜禽养殖场业主,按照产业政策给予帮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