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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戴河区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8-08 发布机构:政府办公室 分享至: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

 

北政办〔2013〕17号
 
北戴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北戴河区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
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村(居),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冀民函[2013]13号)文件,制定《北戴河区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强化组织领导要坚持以人为本,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升城市形象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流浪乞讨救助工作重要性多措并举,齐抓共管,使流浪乞讨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各镇、村(居)要按照《北戴河区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要求715前建立临时救助点及救助咨询引导点。
健全联动机制。公安、城管、卫生、环卫等相关部门要与民政部门共同协作,健全各部门间的主动救助配合机制,建立起常态化的工作联席制度。要明确具体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各个环节衔接配合。各相关部门要制定本部门救助工作应急方案和工作流程,做到分工合理、职责明确、程序规范。
加强数据理。各镇、村(居)及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北戴河区流浪乞讨受助人员登记表》统一要求建立救助人员档案,一人一档,务必做到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不得虚报、瞒报。每季度末将救助人员档案报送区救助站办公室。各部门和单位要在7月15日前将负责流浪乞讨工作的主管领导和工作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送至区救助站办公室。区救助站办公室设在区政府办公楼137房间联系电话:4186037
 
附:北戴河区流浪乞讨受助人员登记表
 
 
o一三年二十一

北戴河区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
救助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及我市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为进一步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以 "以人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 为宗旨,坚持预防为主、主动救助、应助尽助的原则,认真做好救助管理工作。
第二条 全面推行以市救助管理站为龙头,区救助管理站为基础,镇临时救助点为补充,村社区救助咨询引导点为依托的四级救助管理工作网络,基本实现咨询引导在村社区)、路过救助到镇、过夜救助进站点、危重或精神病人进医院的目标。
第三条 大力推进区级救助管理站建设。进一步完善救助管理机构功能、规范管理,提高标准化建设水平。
第四条 各镇、街要建立临时救助点,要有不少于10平方米相对独立的办公场所,应挂有 "××镇(街道)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点" 的指示牌以及供受助人员临时休息的设施设备,建立规范的工作制度和流程并张贴上墙。村、社区救助咨询引导点应设在村、社区居委会办公场所内,要挂有 "××村(社区居委会)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咨询引导点" 的标示牌,有负责人员和相应的工作制度。
第五条 区级救助管理站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流浪乞讨人员街面救助的组织、协调、人员接送和救助管理工作;负责接收流向外地的本辖区流浪乞讨人员并妥善安置;护送跨县(市)的特殊流浪乞讨人员返乡;按规定做好站内服务对象的救助管理工作;负责指导镇、街救助管理点的工作,收集数据,做好信息录入。
第六条 镇、街临时救助点负责辖区内流浪乞讨人员的临时救助工作。属本区人口的流浪乞讨人员,要与其家庭成员取得联系,引导或护送其回家。非本区人口的流浪乞讨人员,要区别对待、分类救助:对已成年且身体健康的人员,提供一顿饭,发给一张票,让其自主返乡或劝其到市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对特殊流浪乞讨人员,在及时报民政部门的同时,将其送往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协助政府做好源头预防和治理工作,防止人员再次流浪。负责指导村、社区救助咨询引导点的工作,建立、上报救助管理工作台账。
第七条 村、社区救助咨询引导点主要承担发现、劝阻、引导流浪乞讨人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及时发现辖区内流浪乞讨人员,引导他们到镇、街临时救助点,或市、区救助站接受救助,制止恶意乞讨行为,建立、报送咨询引导工作台账。
第八条 对发现并查找到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区救助站要及时联系其家人并安排接送返乡。
第九条 对暂时查找不到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在继续查找的同时,要通过救助保护机构照料、社会福利机构代养、家庭寄养等多种方式予以妥善照顾。对经过2年以上仍查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公安机关要按户籍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以便于其就学、就业等正常生活。
第十条 要健全街面主动救助工作机制。公安、城管、卫生、环卫等相关部门共同协作,发现年老、年幼、呆傻等流浪乞讨人员首先要对其进行必要的救助,不能到救助站求助的要护送到救助站,发现露宿街头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要及时送往定点医院治疗(我区定点医院为北戴河区人民医院,精神病人应送往秦皇岛精神卫生中心),不得影响我区旅游城市形象;卫生部门负责对接收流浪乞讨病人应无条件进行必要的救治,治疗费用由区卫生部门报民政部门后共同协商解决。
要健全各部门间的配合机制,建立起常态化的工作联席制度,明确具体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各个环节衔接配合,确保流浪乞讨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各相关部门要制定本部门的工作应急方案和工作流程,做到分工合理、职责明确、程序规范。
第十一条 向救助站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等基本情况并将随身携带物品在救助站登记,向救助站提出求助需求。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及时提供救助,不得拒绝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应当说明不予救助理由。
第十二条 民政部门要全年不定期,特别是在暑期期间,对区救助站、镇街救助点的救助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督查。监督落实救助措施和规章制度;指导检查救助管理工作情况;对各救助点工作人员进行指导、培训;帮助救助站、点解决困难,提供工作条件。
第十三条 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
第十四条 宣传部门及各相关单位要宣传有关救助政策、救助方式,宣传政府、社会和家庭的责任,要扩大并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宣传力度和范围。
第十五条 区财政部门每年安排救助配套管理经费不少于20万元,设置救助资金专户,确保专款专用,保障救助工作的正常运转和突发应急事件发生的处置。
第十六条 区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救助资金使用审计监察,做到统筹规划、专款专用、规范管理、严格督查,严禁挤占、挪用、骗取救助资金,确保救助专项资金用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北戴河区流浪乞讨受助人员登记表
姓 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政治面貌
 
健康状况
 
救助时间
   年 月 日
来站方式
 
救助方式
 
受助地点
 
原籍地址
 
身份证号
 
受助
原因
 
联系
情况
 
承办人意见
处理结果
接收单位盖章或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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