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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戴河区戴河口渔港章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3-23 发布机构:政府办公室 分享至:

体裁分类: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其他

开发区管委、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企事业单位、驻区各单位: 

《北戴河区戴河口渔港章程》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政府  

2023 年3月23日     

 

北戴河区戴河口渔港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戴河口渔港管理,保障船舶、设施和生命财产的安全,维护国家权益,发挥渔港区位优势,更好地为振兴海洋经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本港章。
  第二条 本港章适用于在渔港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及从事渔港建设、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港、渔业船舶监督管理工作和渔港建设、经营等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进出戴河口渔港的一切船舶,必须遵守本港章,服从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在渔港监督管理中,凡涉及外国籍船舶进出渔港等有关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规定执行。

第二章 船舶航行
  第五条 进入渔港的船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未经处理、纠正或者改善前,相关监督管理机关有权禁止其离港,或令其停航、改航。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
  2、船舶处于不适航或不适拖状态。
  3、发生交通事故,手续未清。
  4、未向主管机关或有关部门交付应承担的费用,也未提供适当的担保。
  5、主管机关认为有其他妨害或者可能妨害海上交通安全的情况。
  第六条 机动船夜间进出渔港及能见度不良时,应及时显示船舶动态有关号灯号型及施放声号。
  第七条 戴河口渔港受潮汐影响航道较窄,进出渔港的船舶必须注意瞭望,靠右侧慢速循序渐进。
  第八条 渔港内行驶的船舶必须严格遵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注意瞭望,慢速航行,尽量避免追越。确需在狭窄水道追越时,必须鸣放追越声号,经前船同意后再行超越。被超越船舶在安全可行情况下,给追越船让路。
  第九条 渔港内船舶横越航道,必须主动避让左右来往船舶。严禁抢越直航船船艏强行通过。
  渔港内船舶交叉航行时,应给本船右舷的来船让路,并尽量避免采用超越来船前方进行避让。被让路船也应采取适当措施配合避让,必要时应单独采用避让行为。
  第十条 机动船不准在本渔港水域内试航。
    第十一条 船舶在渔港内拖带船舶时,不准长串拖行,以拖一艘为限,并拖不能超过两艘。并必须具有避让他船的充分控制能力,同时显示拖带信号。

第三章 抛锚停泊
  第十二条 渔港内一切船舶必须遵守停泊和作业区域规定。     

第十三条 所有船舶在渔港内靠岸、作业、停泊,必须按顺序进行,禁止争档抢位。
  第十四条 渔港内停泊、锚泊的船舶应加强巡视,注意过往船舶,注意风向潮流,防止移锚或船身横向而发生碰撞,影响航道。一旦发生移锚或船身横向,应及时操纵船舶,避免突发事件发生。
  第十五条 禁止在航道中抛锚和停泊。
第四章 船舶进出港报告

第十六条 进出戴河口渔港的所有非公务船舶均需报告。
  第十七条 渔业船舶船长作为进出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应在船舶进出港前向戴河口渔港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进出港报告应通过进出港报告管理系统进行,必要时到管理部门驻地报告。渔船因天气或应急等特殊原因不能按规定报告的,应在进出港24小时内补办报告手续。
第五章 渔港建设与经营
  第十九条 渔港内建设渔港设施应当符合经市、区两级人民政府的总体规划,不得违反渔港规划建设任何设施。
  第二十条 在渔港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渔港设施,使用岸线的,由渔港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使用海域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按照国家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渔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二十二条 渔港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应当符合渔港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消防、检验检疫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其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渔港基础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第二十三条 渔港设施及航道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 渔港内从事渔港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渔港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渔港经营许可。
  第二十五条 渔港经营活动,是指渔港经营人在渔港区域内为船舶、人员和货物提供渔港设施或者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各项:
  1、为船舶提供码头、浮筒等设施;
  2、为人员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
  3、为委托人提供货物装卸、仓储、港内驳运、货物堆放、拆拼船舶设施以及对货物及其包装进行简单加工处理等;
  4、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
  5、为委托人提供货物交接过程中的点数和检查货物表面状况的理货服务;
  6、为船舶提供岸电、燃物料、生活品供应、船员接送及提供垃圾接收、压舱水(含残油、污水收集)处理、围油栏供应服务等船舶渔港服务。
  7、从事渔港设施、设备和渔港机械的租赁、维修业务。
第六章 渔港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凡在渔港执法的单位和在港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设施的所有者、经营者必须自觉维护渔港安全秩序。

第二十七条 凡进出渔港的车辆、人员,需经渔港监督管理部门执勤人员的许可,并服从管理,车辆进港后必须按指定地点停放。港内码头及港区道路内禁止随意停放各种闲散车辆或堆放网具、杂物。无关车辆未经渔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不得进入。

第二十八条 储存、装卸、运输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具备安全可靠的设备和条件,遵守国家关于危险货物管理和运输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渔港内船厂修造的船舶,在进出船坞时,必须悬挂统一规定的有关信号。
  第三十条 为确保渔港安全,船舶不得在渔港内的沿岸烘烤、修理船体。
  船舶因特殊原因需在渔港内指定地点进行临时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的,按船舶属性事先向相关监督管理机关备案,配置必要的防火器材,指定人员值班看守。切实做好防护措施,严防意外事故发生。
  第三十一条 渔船上岸临时性修补网具,必须在指定地点内,不得超越堆场范围。
  第三十二条 港池内严禁游泳、电鱼、毒鱼、炸鱼。

第三十三条 保护渔港环境清洁工作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有关单位、部门要主动配合。
  第三十四条 在渔港举行批准的活动时,停泊在渔港内的相关船舶应服从统一指挥,主动让道,确保活动安全。
  第三十五条 船舶或码头、仓库等失火、失事,首先自行采取一切救护措施进行自救,并将失火、失事情况、发生地点立即向消防部门报告,同时向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
  第三十六条 渔港内一旦发生火警或船舶失事,在港一切船舶必须听从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统一调度和指挥,做好救护或协助救护工作,努力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三十七条 在渔港内发生海难事故需要营救的,应当将失事原因、地点和本船吨位、吃水、载重、受损等情况和需要何种援助,迅速向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
  第三十八条 对影响安全航行、航道整治以及有潜在爆炸危险的沉没物、漂浮物,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在主管机关限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否则,主管机关有权采取措施强制打捞清除,其全部费用由沉没物漂浮物的所有人、经营人承担。
  第三十九条 船舶因避让不当造成航道标志损坏、移离原位或助航信号不正常,对航行构成威胁时,应尽力采取必要补救措施,还应迅速报告渔港监督管理机关。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助航、导航标志监控等渔港设施,发现渔港设施被侵占、损坏的应及时向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一条 凡在本渔港内捞获漂浮物或者沉没物资的应送交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处理。
  第四十二条 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爆破、疏浚、打捞等其他水上水下作业,施工单位应报请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管理机关批准后,应事先发布航行通告。
  第四十三条 渔港内经批准的疏浚及其他工程挖起的淤泥,必须倾倒在指定的区域。
  第四十四条 渔船、码头的机械设备应保持完好,在装卸、载运或者堆放货物时,不得超过规定的安全负荷量。 
  第四十五条 遇有空袭、抢险、抗台、防台等紧急情况,所有在渔港船舶应服从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统一管理,主管部门有权统一调度,组织救护和疏散。
第七章 海损事故及违法违章处理
  第四十六条 渔业船舶发生海损事故,应在到港24小时内由船长(船主)填写海事报告书,及时向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七条 国内渔业船舶之间的海事纠纷和事故由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处理;渔业船舶与交通运输船舶发生海事纠纷和事故,由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共同配合处理。凡碰撞隐匿逃逸的,经查获将从严处理,造成重大事故应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戴河口渔港水域内的交通事故,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判明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对海上交通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有权对其采取强制性处置措施。
  第四十九条 因渔港水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调解处理;调解不成或者不愿意调解的,当事人可以向海事法院起诉。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按规定处罚。
  1、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的规定,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的;
  2、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
  3、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
  第五十一条 渔港内严禁倾倒垃圾、废弃物或脏物、废油及排放污水。凡对港池或水域造成污染,影响水产资源、港池回填、阻滞水流等之责任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责令限期治理,支付消除污染、回填费用,缴纳排污、倾废费,赔偿损失,并给予处罚。所有船舶和人员均有监视和保护港池水域不受污染、回填的义务。如发现违章行为和污染、回填事故,应向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等部门报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港章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1、渔港:是指主要为渔业生产服务和供渔业船舶停泊、避风、装卸渔货物、补给渔需物资的人工渔港、自然港湾以及综合港的渔业港区,包括陆域、水域、岸线等。
  2、渔港水域:是指渔港的港池、锚地、避风湾和航道。
  3、渔业船舶:是指依法登记,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以及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包括捕捞船、养殖船、水产运销船、冷藏加工船、油船、供应船、渔业指导船、科研调查船、教学实习船、渔港工程船、休闲渔业船、拖轮、交通船、驳船、渔政船和渔监船。
  4、国家公务船舶:是指执行公务的军事、公安、边防、海关、海监、渔政、港航监察等国家公务船舶。
  5、渔港设施:是指渔港的防波堤、防沙堤、防潮堤、护岸堤、码头、通讯、助航、导航标志等设施。
  6、作业:是指在渔港水域调查、勘探、开采、测量、建筑、疏浚、爆破、救助、打捞、拖带、捕捞、养殖、装卸、科学试验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
  7、能见度不良:是指任何由于雾、下雪、暴风雪、沙暴或任何其他类似原因而使能见度受到限制的情况。
  第五十三条 凡本港章未经规定的事项或同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五十四条 本港章由秦皇岛市海洋和渔业局北戴河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港章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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