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政[2011]97号
关于在开展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
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中对计划生育家庭
实行优先优惠的意见
开发区管委、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企事业单位、驻区各单位:
根据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普惠政策中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实行优先优惠的意见》(秦办字[2010]59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中对计划生育家庭实行优先优惠的意见》(秦政[2011]199号)精神,现就我区在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中,对计划生育家庭实行优先优惠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开展新型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试点中,对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及独生子女死亡、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等特殊困难家庭参保的夫妻,由区政府出资,增加基础养老金。享受农村、城镇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和特别扶助等政策的人群,按照只能叠加、不许冲销的原则,在原待遇基础上享受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优先优惠政策。
二、在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中,对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及独生子女死亡、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等特殊困难家庭参保的夫妻,由区政府出资,每人每月增加不低于10元的基础养老金。
三、对城镇居民中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参保的夫妻,按每人每月不低于10元的标准增加基础养老金;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等特殊困难家庭参保的夫妻,按每人每月不低于15元的标准增加基础养老金。
四、各相关部门要把在开展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中,对计划生育家庭实行优先优惠作为关注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大事来抓,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确保真正落到实处,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o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主题词:计划生育 养老保险 优先优惠 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