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管委、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企事业单位、驻区各单位:
《北戴河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北戴河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合并实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冀政函[2012]68号)文件精神,在《北戴河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北政[2011]64号)和《北戴河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北政[2011]65号)两个文件实施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坚持从城乡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我区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坚持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坚持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四是坚持按中央和省政府确定的基本制度框架,制定全区实施办法,对参保城乡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第三条 目标任务: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第二章 参保范围
第四条 我区行政区域内,具有我区城乡户籍、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五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三部分构成。
第六条 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以下也简称“参保人”)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采取按年度缴费的方式缴费。参保人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我区将按省统一部署,结合城乡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第七条 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可以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代表大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第八条 政府补贴。中央财政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支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省、市、区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城乡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在缴费期内,按最低缴费档次,由政府为其每年代缴81元养老保险费。重度残疾人的认定,按照《关于做好全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重度残疾人的认定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字[2010]171号)执行。
区政府对缴费超过15年的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适当增加基础养老金。
第四章 建立个人账户
第九条 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利息,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按年度定期公布计息标准,由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统一计息。
第五章 养老待遇
第十条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适当加发地方基础养老金,缴费每增加一年,其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6元,最高增加30元,所需资金由区政府承担。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即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139)。参保人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的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第十一条 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由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养老金领取人员每年应进行领取资格认定;领取期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应在一个月内到所属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所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参保人年满60周岁,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老年人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得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第十三条 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的发放标准,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指数变动情况,以及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适时统一进行调整。
第六章 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执行国家财政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16号)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财会[2011]3号)的有关规定。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第十五条 基础养老金由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预算、核定、发放流程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施监督,确保基金安全。
第七章 与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第十七条 本办法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合并实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冀政函[2012]68号)文件精神,合并实施我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原新农保和城居保的参保人员统一并入本办法执行,原北政[2011]64号、北政[2011]65号文件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
《北戴河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北政[2011]64号)施行时,已参加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在原有待遇不变的同时,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未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距领取养老金年龄不足15年的,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得超过15年。
第十八条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人员跨县、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全额转移。
第八章 经办管理服务
第十九条 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做好城乡居民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基金征缴、个人账户建立及管理、养老待遇核定与发放、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统计分析等工作,并对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经办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
各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具体办事机构。主要负责本辖区的参保登记,养老保险费的收缴、汇总与上缴,个人账户对账单的公布及养老保险待遇的初审。
第二十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建立参保档案,认真记录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并长期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条 按精简效能的原则,整合城乡社会保险管理资源,加强经办能力建设,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人员,街道、社区也要配备必要的专、兼职人员,确保经办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十二条 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第九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三条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区政府成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宏观指导;研究制定相关政策;督促检查政策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二十四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制定相关配套政策,部署、实施、督促、检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财政补贴政策,落实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补贴资金,保障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加强对基金的管理监督;公安部门负责城乡户籍人口的认定,并配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养老金领取人生存状况调查;残联负责重度残疾人情况调查,并配合做好其享受政府补贴资格审核;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建立、规范管理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档案;组织、宣传、编办、农办、发展改革、民政、国土资源、农业、人口计生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综合协调等工作。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转借、挪用和截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和风险投资。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的,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工作人员违纪的要移送监察部门,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任何人以伪造证件或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金的,由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多领、冒领的养老金(含利息);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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