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6年9月18日北政发〔2016〕23号公布,根据2023年12月1日北政字〔2023〕4号修正)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字〔2015〕74号)精神,逐步完善我区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现就我区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统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补贴对象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北戴河区户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北戴河区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视力、肢体、精神、智力、听力、言语障碍及多重残疾人。
二、补贴标准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人按照每人每月86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的,按照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发放护理补贴。
三、申领程序
(一)提交申请。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申领条件的残疾人,需由本人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供残疾人证、身份证、户口簿等原件及复印件,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需有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3张近期免冠1寸彩色证件照,填写《河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或《河北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以下统称为《审批表》)。
(二)村(居)委会核实。村(居)委会在接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实际情况的核实。符合条件的,在村务公开栏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开栏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复印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三)初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有疑问的要进行入户调查,调查审核工作应在收到申报材料15个工作日内完成。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区残联。
(四)复审。区残联在收到申报材料15个工作日内,借助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管理系统,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中残疾类别及残疾等级的复审工作,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将材料及《两项补贴情况汇总表》转送区民政部门审定。不符合条件的,由残联书面通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告知原因。
(五)审批。区民政局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对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批意见,并在区民政局和残联登记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区残联并告知原因。
(六)报区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区民政局根据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汇总情况,分别填写《河北省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情况汇总表》和《河北省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情况汇总表》,会同区残联报区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
四、年审制度
残疾人两项补贴实行半年审核制度。享受补贴的残疾人,在每年1月和7月,由本人或其监护人持残疾人证、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填写《河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资格认证表》和《河北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格认证表》,办理继续享受补贴的审核手续。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通过认证的人员信息汇总后报区民政局和区残联存档备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对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情况进行入户复查,形成残疾人两项补贴应补尽补,及时发放、动态调整的管理机制。
五、户籍迁移
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残疾人户籍转出本区行政区的,残疾人本人或其监护人持残疾人证、户口簿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并通过区民政局和残联办理残疾人两项补贴转移手续,转出地民政局和残联将有关档案材料交于办理补贴转移手续人。残疾人本人或其监护人应持转移手续及有关档案到转入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档案移交,档案审核无误,报当地民政局和残联备案。
转出地从办理手续的次月起停发残疾人两项补贴,转入地对档案资料核查无误,从转出地停发之月起发放。
六、资金筹集和发放
(一)资金筹集。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在中央一般性转移支付和省级补贴基础上,由市、区两级财政预算安排。即扣除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后的剩余部分,由市、区两级财政按5:5的比例分担。区财政局要统筹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按照我区符合保障条件的残疾人数和保障标准,及时足额安排本级财政预算资金。
每年1月份,区民政局、财政局及残联将上一年度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人数、发放标准汇总报送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和市残联。
(二)资金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按季度计发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转账存入残疾人账户。特殊情况下需要直接发放现金的,要制定专门监管办法,防止和杜绝冒领、重复领取、克扣现象。探索实行凭据报销或政府购买服务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方式。
(三)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从情况发生的次月起,停止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
1.户籍迁出本区的;
2.死亡的;
3.未进行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
4.被判刑的;
5.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参与组织各种形式赌博、卖淫、吸(贩)毒活动的;
6.应当停止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其他情形。
七、政策衔接
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的残疾人是否享受有关福利政策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出具核实情况证明,并随附有关申请材料上报区残联。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民政部门要认真做好补贴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制度有机衔接。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顺利实施。残联组织要发挥“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作用,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相关审核工作。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套取等违规违纪问题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责任。
(二)加强规范管理。区民政局和区残联要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人员档案和资金发放档案。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有关证明材料统一归档,做到残疾人基本信息真实完整、审批手续完备。加强对残疾人两项补贴申领情况实时监测和动态管理。
(三)加强监督管理。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发放和使用情况要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区民政局要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审议制度,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拨付事项应集体研究后方可拨付,会议记录归档备案。区民政局要会同区残联定期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绩效评估,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四)便民服务为本。残疾人两项补贴的申请办理要从方便申领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行动不便的残疾人,村(居)委会应当上门办理。残疾人户籍发生转移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主动为申请人办理有关档案转移、转交手续;安排专人上门为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办理年审登记手续。
(五)加强政策宣传。充分发挥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广泛宣传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确保残疾人及其家属及时了解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内容、申请办理事项和程序。区民政局和区残联要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解释工作,及时受理群众投诉建议,为残疾人办理相关手续创造便利。
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
1.河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
2.河北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
3.河北省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情况汇总表
4.河北省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情况汇总表
5.关于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公示
6.关于申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公示
7.河北省残疾人两项补贴户籍转移单
8.河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资格认证表
9.河北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格认证表
附件1
河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
申请人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
身份证号 | 民族 | 照片 | |||||||||
是否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 | 是否享受工伤护理费 | 是否为特困供养人员 | |||||||||
残疾人证号 | 低保证号 | ||||||||||
残疾类别 | 残疾等级 | 补贴标准 | |||||||||
户籍所在地 | 市 县(市、区) 乡镇(街道办事处) | ||||||||||
家庭住址: | 联系电话 | ||||||||||
残疾人申请 | 本人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所报材料如有不实,同意审批机构追回已发补贴。
申请人(监护人) 签字: 年 月 日 | 村(居)委会情况调查意见 | 该残疾人符合生活补贴条件,并已于 月 日—— 月 日在我村(社区)进行公示,辖区居民未提出异议。
经办人:
负责人: 村(社区)公章 年 月 日 | ||||||||
乡镇(街道办事处)初审意见 | 经办人:
负责人: 乡镇(街道)公章 年 月 日 | 县(市、区) 残联审核意见 | 经办人:
负责人: 区残联公章 年 月 日 | ||||||||
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意见 |
经办人 : 负责人: 区民政局公章 年 月 日 |
县(市、区): 编号:
此表由村(居)委会填写,一式三份,乡镇(街道办事处)、县(市、区)残联、县(市、区)民政局各存一份。
附件2
河北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
县(市、区): 编号:
申请人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
身份证号 | 残疾人证号 | 照片 | |||||||||||||
是否享受工伤护理费 | 是否为特困供养人员 | ||||||||||||||
残疾类别 | 残疾等级 | 补贴标准 | |||||||||||||
户籍所在地 | 市 县(市、区) 乡镇(街道办事处) | ||||||||||||||
家庭住址: | 享受低保待遇情况 | □享受 □不享受 | |||||||||||||
监护人姓名 | 与申请人关系 | 本人或监护人联系电话: | |||||||||||||
残疾人申请 | 本人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所报材料如有不实,同意审批机构追回已发补贴。
申请人(监护人) 签字:
年 月 日 | 村(居)委会情况调查意见 |
该残疾人符合护理补贴条件,并已于 月 日—— 月 日在我村(社区)进行公示,辖区居民未提出异议。
经办人:
负责人: 村(社区)公章 年 月 日 | ||||||||||||
乡镇(街道办事处)初审意见 |
经办人:
负责人:
乡镇(街道)公章 年 月 日 | 县(市、区)残联 审核意见 | 经办人:
负责人:
区残联公章 年 月 日 | ||||||||||||
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意见 |
经办人 : 负责人: 区民政局公章 年 月 日 |
此表由村(居)委会填写,一式三份,乡镇(街道办事处)、县(市、区)残联、县(市、区)民政局各存一份。
附件3 河北省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情况汇总表 | |||||||||
县(市、区)民政局(盖章) | 县(市、区)残联(盖章) | ||||||||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残疾人证号 | 残疾类别 | 残疾等级 | 补贴标准 | 领取时间 | 联系电话 |
填表时间: 年 月 民政部门经办人: 残联部门经办人:
此表一式三份,县级民政、残联、财政部门各一份。
附件4 河北省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情况汇总表 | |||||||||
县(市、区)民政局(盖章) | 县(市、区)残联(盖章) | ||||||||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残疾人证号 | 残疾类别 | 残疾等级 | 补贴标准 | 领取时间 | 联系电话 |
填表时间: 年 月 民政部门经办人: 残联部门经办人:
此表一式三份,县级民政、残联、财政部门各一份。
附件5
关于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公示
xx系本村(社区)居民,性别 , 年 月 日出生, 级 残疾,居住在 ,现享受低保待遇,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元/月。现予以公示。
对上述公示情况有异议的,请在7日内向村(居)委会反映。
公示时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举报电话:
村(居)委会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6
关于申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公示
xx系本村(社区)居民,性别 , 年 月 日出生, 级 残疾,居住在 ,现享受低保待遇/未享受低保待遇。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元/月。现予以公示。
对上述公示情况有异议的,请在7日内向村(居)委会反映。
公示时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举报电话:
村(居)委会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7
河北省残疾人两项补贴户籍转移单 |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
残疾等级 | 残疾类型 | 联系电话 | |||||
补贴形式 | □生活补贴 | 补贴标准 | 元/月 | 是否享受 | □享受 | ||
身份证号 | |||||||
残疾证号 | |||||||
原户籍地 | |||||||
现户籍地 | |||||||
残疾人申请 | 本人因户籍地发生变化,现申请将本人享受的(生活/护理)补贴由 转移到 领取。 申请人: 年 月 日 | ||||||
转出地乡镇(街道办事处)意见 | 同意(生活/护理)补贴转出的申请,其(生活/护理)补贴已经发放至 年 月。 | ||||||
转出地县级残联意见 |
经办人: 年 月 日 | 转出地县级民政部门意见 |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转入地乡镇(街道办事处)意见 | 经核查有关档案资料,同意(生活/护理)补贴转入本乡镇(街道),从 年 月计发。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转入地县级民政、残联意见 | 同意接收。生活补贴从 年 月起按照 元/月标准发放/护理补贴从 年 月起按照 元/月标准发放。
民政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
1.此表乡镇(街道)填写,一式六份,转出地、转入地乡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残联各持一份归档备案。
2.本县(市、区)内转移的,乡镇(街道)残联可直接办理转移手续,同时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残联备案。
附件8
河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资格认证表
姓名 | 性别 | 照片 | ||
出生年月 | 残疾等级 | |||
残疾类型 | 补贴标准 | |||
领取时间 | 户籍所在地 | |||
身份证号 | ||||
残疾证号 | ||||
是否有申请变更事项,如有请说明 |
申请人: 年 月 日 | |||
乡镇(街道办事处)意见 |
经办人: 年 月 日 |
注:享受生活补贴对象每年1月1日—20日,7月1日—20日,到乡镇(街道)办理继续享受生活补贴审核认证手续,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填写此表,并将通过认证人员信息汇总报送县级民政和县残联备案。
附件9
河北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格认证表
姓名 | 性别 | 照片 | ||
出生年月 | 残疾等级 | |||
残疾类型 | 补贴标准 | |||
领取时间 | 户籍所在地 | |||
身份证号 | ||||
残疾证号 | ||||
是否有申请变更事项,如有请说明 |
申请人: 年 月 日 | |||
乡镇(街道办事处)意见 |
经办人: 年 月 日 |
注:享受护理补贴对象每年1月1日—20日,7月1日—20日,到乡镇(街道)办理继续享受护理补贴审核认证手续,乡镇(街道)负责填写此表,并将通过认证人员信息汇总报送县级民政和县残联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