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戴河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北戴河区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做好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采购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政府采购工作实际,我局研究制订了《北戴河区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办法》,现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
联系人:张小茹 联系电话:0335-4186103
北戴河区财政局
2024年1月9日
北戴河区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政府采购电子化发展趋势,提高采购竞争性和效率性,降低采购成本,提升采购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实施的网上商城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限额以下属于《北戴河区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品目目录》内的商品,应本着“优质优价”的目标,自主选择通过网上商城、市场渠道或其他电子商务平台采购。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网上商城,是指北戴河区为采购人实现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而建设的政府采购网上平台。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公开征集经审查合格的入驻供应商在线经销《北戴河区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品目目录》内的自营产品。
第五条 网上商城品目目录由北戴河区财政局负责确定。
第六条 采购人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和最低价采购原则,严禁超标准采购。
第二章 网上商城商品和价格管理
第七条 网上商城实行品目目录制。网上商城品目目录由北戴河区财政局根据采购人采购需求,本着“标准通用、市场可买、货源充足”的原则确定并公布。
第八条 网上商城品目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北戴河区财政局根据采购人采购需求和管理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九条 网上商城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负责维护商品信息,网上商城商品必须是供应商市场公开在售的商品,并且严格执行国家最新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第十条 供应商在网上商城系统提供的商品应面向所有北戴河区政府采购用户,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提供商品。
第十一条 供应商应承诺商城商品在北戴河区范围内价格统一,不得对所售单位有差异。
第十二条 网上商城商品价格应符合《河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冀财资〔2022〕69号)等有关资产配置标准规定。
第十三条 供应商对网上商城商品价格采用系统自动推送调整,但不得高于其同期同类电商平台价格或秦皇岛市市场价格。
第三章 网上商城采购管理
第十四条 网上商城目录内商品,单项或批量政府采购金额3万元以下的,原则上实行网上商城直接采购;单项或批量政府采购金额3万元(含)以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原则上采用竞价方式采购。
第十五条 对于3万元以下纳入网上商城品目目录但网上商城不能满足需求的商品,入驻供应商可根据采购需求进行报价,若仍无供应商报价,采购人可以自行组织采购;对于3万元(含)至30万元以下纳入网上商城品目目录的商品,若无供应商报价,采购人可以自行组织采购。
第十六条 对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品目原则上按批量集中采购通知相关要求采购,但紧急采购和批量集中采购需求征集期外可通过网上商城采购。
第四章 网上商城供应商入围管理
第十七条 供应商实行准入制,由财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入驻的供应商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供应商为北戴河区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入驻供应商。
第十八条 供应商准入条件和规则:
(一)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条件;
(二)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三)入驻供应商为电商的应具有有效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许可证)或第二类电信增值业务中的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
(四)推送商品应为供应商自营商品(“自营”指以自己名义销售产品、开具发票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推送商品应符合国家“三包”政策,支持7天货到无理由退货,产生费用由入驻供应商自理;
(六)供应商应自收到网上商城订单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供货、安装;
(七)支持线上线下付款,支持开具正规纸质发票,线下付款必须支持货到付款、公务卡结算、银行转账等多种可选择的支付方式;
(八)具有完善的物流管理体系,具备配送及服务能力,必须支持送货到门的服务,在网上商城系统提供的商品应免费送到政府采购用户指定地点,计算机设备类、电器类商品还应提供免费上门安装、调试等服务;
(九)应明确北戴河区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具体业务联系人、电话、在线客服等信息,并在北戴河区财政部门备案,若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向北戴河区财政局反馈。
(十)供应商须承诺可提供其销售产品的电子商务平台上的同周期产品交易数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北戴河区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品目产品),协助建立政府采购商品价格数据库。
第五章 网上商城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采购人应按照合同要求按时将网上商城采购货款在采购项目验收合格后支付给成交供货商,逾期未支付将禁止采购人进行网上商城采购。
第二十条 同一品牌同一型号商品超过45日只有一家供应商提供的,北戴河区将对该品牌或该型号商品进行下架处理。
第二十一条 网上商城交易过程中,如采购人与供应商发生纠纷的,按照网上商城采购合同约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协商解决。
第二十二条 北戴河区财政局将不定期对供应商提供的商品、价格、履约服务等情况进行考核,对不履行承诺或者违反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和处理:
(一)提供非生产制造厂商授权商品,或者供货商品与订单信息不一致的,责令改正,给予书面通报;
(二)受到采购人投诉(包括商品及供货服务)累计三次且查证属实的,给予书面通报;
(三)提供给网上商城的商品非原厂原装、全新正品的,经核实后取消其网上商城供应商资格;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或者拒不履行合同的,经核实后取消其网上商城供应商资格;
(五)发生其他违规或违约情况的,视情节轻重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供应商对价格及其他情况进行互相监督。如发现问题可向北戴河区财政局进行举报,情况属实的,对相关供应商进行处罚;虚假举报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供应商不得向采购人或其他经办人进行商业贿赂,一经发现,取消其网上商城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采购人不得向网上商城供应商提出超出合同范围的不合理要求。采购人无故不签订合同或不履行采购合同,按相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理。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网上商城采购过程中的违反、违纪行为,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北戴河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拟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北戴河区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冀财资〔2019〕4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