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管委,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北戴河区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北戴河区人民政府
2025年3月3日
北戴河区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强化投资责任和风险约束,有效控制投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投资条例》、《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河北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秦皇岛市级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秦政发[2018]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利用下列资金及方式实施的建设项目:
(一) 区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 中央及省、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使用需区级财政偿还的国债资金、地方政府债券及其他融资资金的建设项目;
(四)区级采用PPP等投资补助方式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政府投资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年度投资计划(不含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不得突破区级财政性资金安排、上级补助资金以及举借债务的总额。
第四条 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
区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年度投资预算审核、资金筹集安排、资金使用的监管。
区发改局负责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概算的审批及调整工作。
区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全过程的审计监督。
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年度投资预算,指导和监督项目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申请、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
第二章 项目资金安排
第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工作目标加强项目谋划,做好各项前期工作。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编制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年度投资预算,经财政部门出具审核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对总投资超过年度计划以及因抢险救灾或其他事项确需临时追加的基本建设项目,经区政府会议研究审批后实施。
第七条 经批准实施的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区财政局报送《北戴河区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落实情况表》(见附件1),并报送批准文件等相关资料,区财政局据此安排项目资金。
第八条 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充分论证,项目主管部门应会同设计单位及项目预算编制单位全面审查项目基础资料,尽量避免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变更与洽商。
第九条 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可行性研究报告明确的建设内容及投资估算,在项目初步设计(含概算)、施工图设计、招标控制价确定等后续工作中原则上不能突破,项目预算原则上不能超过已批准的项目概算总投资。
第十条 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概算总投资原则上不予调整。如因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以及区政府决策出现重大改变等原因,导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应征得原项目设计单位同意并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概算调整手续。项目总概算调整(增减),应先行填报《北戴河区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变更审批表》(见附件2),调整(增减)比例在5%以下且变更金额在50万元以内,报主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区长审批;调整(增减)比例在5%以上或累计变更金额达到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需经区政府会议研究审批后,财政部门安排相应资金。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未超过概算,但因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以及区政府决策出现重大改变等原因,造成子项目超过合同额的,对超过合同额5%且在金额50万元以内的,项目建设单位应说明原因,报经分管副区长批准后,财政部门安排相应资金。对超过合同额5%或累计金额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说明原因,报经分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批准后,财政部门安排相应资金。
第十二条 已经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设计文件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不得肢解项目规避审批。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停建、缓建、迁移、合并、分立、概算调整以及其他主要变更事项,应在确立或变更手续之日起15日内,向区财政局报送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未经批准的调整项目财政不予安排资金。
第三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按照相关法规履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程序,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为强化建设单位对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的主体责任,项目资金原则上由区财政局拨付项目建设单位,再由建设单位拨付最终用款单位。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进度及资金需情况向政府申请项目资金,待政府批准后,附批准立项、开工的相关文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中标通知书、合同原件(如为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已完成投资额等资料,履行拨款程序。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原则上可安排不超过合同额30%的预付工程款。实施过程中区财政局原则上按不超过实际完成投资额80%的比例拨付资金,其中采取政府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的货物,经验收合格后,可按合同约定拨付资金;工程类项目竣工结算经财政评审后,区财政局可拨付剩余资金。
工程建设项目相关费用标准原则上参照我市指导价格执行。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涉及的征拆部分资金,由建设单位或各镇根据我市或区征收土地区片地价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制订征拆补偿方案,征拆工作开始后,区财政局根据政府批示、征拆工作进度等分期拨付拨付征拆资金。征拆资金拨付后,如在2个月内不能使用完毕的,建设单位或各镇应将结余资金缴回财政局,全部征拆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或各镇应在1个月内将征拆资金整体使用情况报财政部门,如发生资金结余,应在15日内缴回。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管理费原则上由建设单位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相关规定据实列支,但金额控制在上述文件规定的30%以内。确需超出上述标准的,事前报区财政局单独核定。
代建制项目的代建管理费参照上述方法核定。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财政局可暂停拨款:
(一)未按规定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或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各项规定的;
(二)未按批复的建设规模和标准进行建设的;
(三)未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相关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的;
(四)超概算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办理概算调整或调整概算未经有关部门批复的;
(五)经审核,未达到付款条件或提供资料不全、程序不到位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结算的相关规定,认真审查项目建设合同条款,原则上应聘请法律专业人员参与合同签订。
第二十一条 需政府付费的PPP基本建设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按PPP合同相关约定编报年度政府付费预算,履行预算审批程序后区财政局拨付资金。
第四章 投资评审、审计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我区评审工作相关规定,组织开展项目投资评审工作。
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总投资3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全部实行投资评审。投资额度1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财政局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财政投资评审。投资额度1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直接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投资评审,并在区财政局备案。
工程总造价达到招标投标法或政府采购法要求的,在招标或采购前需进行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审,并以编审结果作为依据进行招标或采购。不需要进行公开招标或政府采购的项目,须在项目实施前报区政府会议研定,根据研定结果在工程竣工后,进行评审。
中央、省、市与区两方或多方共同出资的项目,投资评审职责分工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财政结算评审在相关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额度内进行。由项目变更引起投资调整达到第十条审批条件的,或子项目超过合同额的,在政府批准的投资额度内进行评审。对未按规定审批而增加的投资,区财政局不予受理评审申请。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一个月内将相关资料移交财政评审机构。财政结算评审一般在完整项目竣工结算资料移交后三个月内完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半年。财政结算评审完成后,按要求移交区审计局。
第二十五条 区审计局确定审计计划后,应在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区财政局;审计工作完成后,审计结果应在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区财政局及项目建设单位。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区财政局要求开展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事前绩效评估及绩效自评工作,按时反馈评价结果,并根据评价结论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区财政局可根据需要选择部分重大项目进行事前绩效评估,对项目立项、组织管理、资金使用、实际产出和效果等进行重点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区政府。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给予单位或相关人员处分或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签订合同相关条款不完善、不严密,或相关条款中未明确以政府采购、财政评审结果为依据进行结算,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评审、监理、设计、咨询评估等中介服务机构实行黑名单控制制度。评审、监理、设计、咨询评估等中介服务机构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价款结算等进行咨询评估或项目设计、监理、评审时,丢项漏项、弄虚作假或者出具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由相关部门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并建议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中央、省、市各级财政补助全部或部分资金,由我区自行组织实施的项目,项目资金由区财政局负责监管。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基础工作,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概算建设内容,做好账务设置和核算,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全面、准确核算建设成本。
第三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相关规定,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及上报工作,经财政局审批后,及时办理资金清算和资产交付手续,并依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意见办理产权登记和有关资产入账或调账。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的其他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正在实施的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有效期5年,《北戴河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北政﹝2013﹞10号)同时废止。
附件:1.北戴河区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落实情况表
2.北戴河区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变更审批表
附件1
北戴河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落实情况审批表
项目单位(盖章)填制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 |||||||
项目单位 | |||||||
建设分类 | □新建 □扩建 □迁建 □技改 □其它 | 建筑面积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主要建设 | |||||||
资金 | 总 投 资 | 其中 | 财政资金 | ||||
资金落实情况 | 自筹资金:(开户银行注明存款金额)
(盖章) 年 月 日 | ||||||
财政资金(财政部门注明拨款意见) | |||||||
银行贷款:(贷款银行注明贷款金额) | |||||||
本表内容要求打印,一式三份,发改部门、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各一份。
附件2
北戴河区政府投资项目变更审批表
申报日期: 金额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变更申请单位 | ||
1 | 项目原批准文号 | 原财政投资规模 | ||
2 | 项目变更原因概述 | 项目变更后资金增减比例及金额 | ||
3 | 原项目勘察设计单位意见 | 现项目勘察设计单位意见 | ||
签字 章 | 签字 章 | |||
4 | 项目施工单位意见 | 项目监理单位意见 | ||
签字 章 | 签字 章 | |||
5 | 建设部门意见 | 发改部门意见 | ||
签字 章 | 签字 章 | |||
6 | 区 政 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