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无居民海岛生物和非生物标本采集审批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二十九条 |
许可条件 |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可以提出申请:1)有明确的因教学或者科研课题确需在无居民海岛采集生物和非生物样本的依据;2)符合无居民海岛功能区划、海洋功能区划和相关规划;3)有明确的采集工作计划方案;4)不得对无居民海岛自然生态环境和现有设施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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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 1. 无居民海岛采集生物和非生物样本的申请书 2. 因教学、科学研究在无居民海岛采集生物和非生物样本的证明文件 3. 生物(非生物)样本采集方案 4. 采集样本过程中的资源保护措施 5. 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6. 授权委托书 |
许可程序 |
一、收件。办理结果: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二、受理。办理结果: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审查。办理结果: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四、决定。办理结果:1.申请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五、送达。办理结果: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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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要求 |
不收费 |
办理数量限制 | |
法定审批时限 | 20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35工作日 |
承诺审批时限 | 9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0工作日 |
法定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理时限 | 注:不得慢于省厅此项业务办理时限。 |
业务咨询电话号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