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渔业船舶国籍登记
项目名称 | 渔业船舶登记(1.渔业船舶国籍登记)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第三条、 第六条、第十六条 |
许可条件 | 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或中国公民的渔业船舶; |
提交材料 | 申请国籍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国籍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渔业船舶所有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四)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五)养殖渔船所有人持有的养殖证; (六)进口渔业船舶的准予进口批准文件和办结海关手续的证明; (七)渔业船舶委托其他渔业企业代理经营的,提交代理协议和代理企业的营业执照; (八)原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国籍注销或者中止证明书(制造渔业船舶除外); 国籍登记与所有权登记同时申请的,免予提交前款规定的第一、二、三、四、五、六项材料 |
许可程序 | 申请人提出申请—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责任科室承办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责任科室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做出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责任科室制作决定文书等材料并由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向申请人送达决定文书等材料 |
收费要求 | 不收费 |
办理数量限制 | 无 |
法定审批时限 | 20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审批时限 | 19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9工作日 |
监督部门 | 秦皇岛市海洋和渔业局 |
业务咨询电话号码 | 0335—3655106 |
(2)渔业船舶国籍变更
项目名称 | 渔业船舶登记(2.渔业船舶国籍变更) |
设定依据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第三十三条 |
许可条件 | 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或中国公民的渔业船舶; |
提交材料 | 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变更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渔业船舶所有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航行签证簿; (三)变更登记证明材料 |
许可程序 | 申请人提出申请—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责任科室承办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责任科室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做出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责任科室制作决定文书等材料并由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向申请人送达决定文书等材料 |
收费要求 | 不收费 |
办理数量限制 | 无 |
法定审批时限 | 20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审批时限 | 19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9工作日 |
监督部门 | 秦皇岛市海洋和渔业局 |
业务咨询电话号码 | 0335—3655106 |
(3)渔业船舶国籍换发(补发)
项目名称 | 渔业船舶登记(4.渔业船舶国籍换发(补发)) |
设定依据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
许可条件 | 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或中国公民的渔业船舶; |
提交材料 | 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换发(补发)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换发(补发)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在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持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到登记机关申请换发国籍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污损不能使用的,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持原证书向登记机关申请换发。 (二)渔业船舶登记相关证书、证明遗失或者灭失的,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在当地报纸上公告声明,并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后凭有关证明材料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发证书、证明。 (三)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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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程序 | 申请人提出申请—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责任科室承办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责任科室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做出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责任科室制作决定文书等材料并由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向申请人送达决定文书等材料 |
收费要求 | 不收费 |
办理数量限制 | 无 |
法定审批时限 | 20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审批时限 | 19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9工作日 |
监督部门 | 秦皇岛市海洋和渔业局 |
业务咨询电话号码 | 0335—3655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