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渔业捕捞许可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三条 |
许可条件 | 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发给捕捞许可证:(一)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二)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三)符合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的捕捞许可证,应当与上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捕捞限额指标相适应。 |
提交材料 | 1、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 2、船舶所有人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 3、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所有权登记证书,徒手作业的除外 4、渔具和捕捞方法符合渔具准用目录和技术标准的说明 5、申请人所属渔业组织出具的意见(申请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还应提供) 6、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首次申请和重新申请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还应提供) 7、原捕捞许可证(申请换发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还应提供) 8、农业农村部远洋渔业项目批准文件(申请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还需提供) 9、非专业远洋渔船需提供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暂存的凭据 10、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或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科研调查、教学实习任务书或项目可行性报告(申请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还应提供) |
许可程序 | 辖区海洋和渔业主管部门受理-初审-审核-市局主管局长审批 |
收费要求 | 不收费 |
办理数量限制 | 无 |
法定审批时限 | 20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35工作日 |
承诺审批时限 | 18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30工作日 |
业务咨询电话号码 | 0335-3655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