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渔业船舶检验(船用产品检验在省厅)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四条 |
办理条件 | 辖区内船长24及以上且45米以下国内钢质及玻璃钢海洋渔业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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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 初次检验需要提交材料 .1船舶检验申报书; .2经审查批准的图纸及图纸批准书复印件; .3现有船的渔船检验证书及其相关文件(现有船初次检验时提交); .4船舶所有人授权申报检验的委托书或船舶修造合同复印件(船舶所有人委托船厂申报检验的); .5船名核准书; .6其他材料(根据需要提交)
营运检验需要提交材料 .1船舶检验申报书; .2渔船安全环保技术状况声明书; .3现有船的渔船检验证书及其相关文件; .4其他材料(根据需要提交)
临时检验需要提交材料 .1船舶检验申报书; .2经审查批准的图纸及图纸批准书复印件(根据需要提交); .3渔船安全环保技术状况声明书(船舶及其设备有重大变更应声明); .4现有船的渔船检验证书及其相关文件; .5船舶所有人授权,申报检验的委托书或船舶修造合同复印件(根据需要提交); .6船名核准书(船名发生变化时); .7其他材料(根据需要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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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一、初次检验:申请人提出申请-(材料提交齐全后)受理,船舶检验机构不予受理的,应书面通知申报人,并说明理由-开工前检查-出具开工批准-现场检验-发证-申请人领取证书-归档-建立档案。 二、营运检验:申请人自查(填写渔船安全环保技术状况声明书)-申请人提出申请-(材料提交齐全后)受理,船舶检验机构不予受理的,应书面通知申报人,并说明理由。-现场检验-(检验合格后)发证-申请人领取证书-归档。 三、临时检验:申请人提出申请-(材料提交齐全后)受理,船舶检验机构不予受理的,应书面通知申报人,并说明理由。-现场检验-(检验合格后)发证-申请人领取证书-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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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要求 | 不收费 |
办理数量限制 | 无 |
法定办理时限 | 一、船舶检验机构收到申报后,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是否受理。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一、初级检验:1.经检验合格的渔船,船舶检验机构应当自检验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发渔船检验证书。经检验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具体理由。2.建造地、维修地与船籍港不一致的,实施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应当自证书签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检验证书副本及检验记录、检验报告等技术资料移交船籍港所在地具有管辖权限的船舶检验机构。 二、营运检验:1.船舶检验机构应当自申报检验的船舶到达受检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实施检验。经检验合格后,应当自检验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渔船检验证书上签署或者签发渔船检验证书。经检验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报人,并说明理由。2.营运地、维修地与船籍港不一致的,实施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应当自证书签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检验证书副本及检验记录、检验报告等技术资料移交船籍港所在地具有管辖权限的船舶检验机构。 临时检验:1船舶检验机构应当自申报检验的船舶到达受检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实施检验。经检验合格后,应当自检验完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渔船检验证书上签署或者签发渔船检验证书。经检验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报人,并说明理由。2.营运地、维修地与船籍港不一致的,实施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应当自证书签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检验证书副本及检验记录、检验报告等技术资料移交船籍港所在地具有管辖权限的船舶检验机构。 |
法定办结时限 | 5工作日 |
承诺办理时限 | 5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5工作日 |
监督部门 | 秦皇岛市海洋和渔业局 |
业务咨询电话号码 | 0335-3655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