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渔业船舶所有权、抵押、租赁登记及船名核定(1.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第十四条 |
许可条件 | 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或中国公民的渔业船舶; |
提交材料 | 申请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渔业船舶所有人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取得渔业船舶所有权的证明文件: 1.制造渔业船舶,提交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 2.购置渔业船舶,提交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 3.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依法需要取得的渔业船舶船名核定书; 4.渔业船舶共有的,提交共有协议; 5.其他证明渔业船舶合法来源的文件。 (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依法需要取得的渔业船舶船名核定书; (四)反映船舶全貌和主要特征的渔业船舶照片; (五)原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明书(制造渔业船舶除外); (六)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七)养殖渔船所有人持有的养殖证; (八)进口渔业船舶的准予进口批准文件和办结海关手续的证明; (九)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
许可程序 | 申请人提出申请—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责任科室承办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责任科室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做出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责任科室制作决定文书等材料并由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向申请人送达决定文书等材料
|
收费要求 | 不收费 |
办理数量限制 | 无 |
法定办理时限 | 20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办理时限 | 19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9工作日 |
监督部门 | 秦皇岛市海洋和渔业局 |
业务咨询电话号码 | 0335—3655106 |
项目名称 | 渔业船舶所有权、抵押、租赁登记及船名核定(2.渔业船舶抵押登记) |
设定依据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第二十四条 |
许可条件 | 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或中国公民的渔业船舶; |
提交材料 | 申请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渔业船舶所有人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取得渔业船舶所有权的证明文件: 1.制造渔业船舶,提交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 2.购置渔业船舶,提交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 3.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依法需要取得的渔业船舶船名核定书; 4.渔业船舶共有的,提交共有协议; 5.其他证明渔业船舶合法来源的文件。 (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依法需要取得的渔业船舶船名核定书; (四)反映船舶全貌和主要特征的渔业船舶照片; (五)原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明书(制造渔业船舶除外); (六)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七)养殖渔船所有人持有的养殖证; (八)进口渔业船舶的准予进口批准文件和办结海关手续的证明; (九)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
许可程序 | 申请人提出申请—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责任科室承办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责任科室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做出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责任科室制作决定文书等材料并由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向申请人送达决定文书等材料 |
收费要求 | 不收费 |
办理数量限制 | 无 |
法定办理时限 | 20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办理时限 | 19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9工作日 |
监督部门 | 秦皇岛市海洋和渔业局 |
业务咨询电话号码 | 0335—3655106 |
项目名称 | 渔业船舶所有权、抵押、租赁登记及船名核定(3、渔业船舶租赁登记) |
设定依据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第三十条 |
许可条件 | 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或中国公民的渔业船舶; |
提交材料 | 中国籍渔业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给中国籍公民或法人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共同填写渔业船舶租赁登记申请表,向船籍港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租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 (三)租赁合同; (四)租赁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的,提交出租人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承租人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租赁渔业船舶的证明文件;租赁远洋渔业船舶或者跨省租赁渔业船舶的,还应当经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农业部批准; (五)渔业船舶已设定抵押权的,提供抵押权人同意出租该渔业船舶的证明文件; (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
许可程序 | 申请人提出申请—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责任科室承办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责任科室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做出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责任科室制作决定文书等材料并由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向申请人送达决定文书等材料 |
收费要求 | 不收费 |
办理数量限制 | 无 |
法定办理时限 | 20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办理时限 | 19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9工作日 |
监督部门 | 秦皇岛市海洋和渔业局 |
业务咨询电话号码 | 0335—3655106 |
项目名称 | 渔业船舶所有权、抵押、租赁登记及船名核定(4.渔业船舶船名核定) |
设定依据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第九条、第十条 |
许可条件 | 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或中国公民的渔业船舶; |
提交材料 | 申请渔业船舶船名核定,申请人应当填写渔业船舶船名申请表,交验渔业船舶所有人或承租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提交下列材料: |
许可程序 | 申请人提出申请—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责任科室承办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责任科室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做出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责任科室制作决定文书等材料并由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向申请人送达决定文书等材料。 |
收费要求 | 不收费 |
办理数量限制 | 无 |
法定办理时限 | 20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办理时限 | 19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9工作日 |
监督部门 | 秦皇岛市海洋和渔业局 |
业务咨询电话号码 | 0335—3655106 |
项目名称 | 渔业船舶所有权、抵押、租赁登记及船名核定(5、渔业船舶所有权变更(补发)) |
设定依据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 |
许可条件 | 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或中国公民的渔业船舶; |
提交材料 | 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变更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渔业船舶登记相关证书、证明遗失或者灭失的,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在当地报纸上公告声明,并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后凭有关证明材料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发证书、证明。 |
许可程序 | 申请人提出申请—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责任科室承办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责任科室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做出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责任科室制作决定文书等材料并由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向申请人送达决定文书等材料 |
收费要求 | 不收费 |
办理数量限制 | 无 |
法定办理时限 | 20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办理时限 | 19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9工作日 |
监督部门 | 秦皇岛市海洋和渔业局 |
业务咨询电话号码 | 0335—3655106 |
项目名称 | 渔业船舶所有权、抵押、租赁登记及船名核定(6.渔业船舶所有权注销) |
设定依据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
许可条件 | 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或中国公民的渔业船舶; |
提交材料 | 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注销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
许可程序 | 申请人提出申请—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责任科室承办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责任科室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做出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责任科室制作决定文书等材料并由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向申请人送达决定文书等材料 |
收费要求 | 不收费 |
办理数量限制 | 无 |
法定办理时限 | 20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办理时限 | 19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9工作日 |
监督部门 | 秦皇岛市海洋和渔业局 |
业务咨询电话号码 | 0335—3655106 |
项目名称 | 渔业船舶所有权、抵押、租赁登记及船名核定(7.渔业船舶抵押权变更登记) |
设定依据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第三十三条 |
许可条件 | 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或中国公民的渔业船舶; |
提交材料 | 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抵押权变更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四)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
许可程序 | 申请人提出申请—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责任科室承办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责任科室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做出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责任科室制作决定文书等材料并由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向申请人送达决定文书等材料 |
收费要求 | 不收费 |
办理数量限制 | 无 |
法定办理时限 | 20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办理时限 | 19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9工作日 |
监督部门 | 秦皇岛市海洋和渔业局 |
业务咨询电话号码 | 0335—3655106 |
项目名称 | 渔业船舶所有权、抵押、租赁登记及船名核定(8.渔业船舶租赁变更登记) |
设定依据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第四十一条 |
许可条件 | 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或中国公民的渔业船舶; |
提交材料 | 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租赁变更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租赁变更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四)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
许可程序 | 申请人提出申请—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责任科室承办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责任科室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做出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责任科室制作决定文书等材料并由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向申请人送达决定文书等材料 |
收费要求 | 不收费 |
办理数量限制 | 无 |
法定办理时限 | 20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办理时限 | 19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9工作日 |
监督部门 | 秦皇岛市海洋和渔业局 |
业务咨询电话号码 | 0335—3655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