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首判机票超售案 南航败诉
拿着机票去换登机牌,却被告知飞机已经满员,这是旅客肖先生碰到的尴尬事,为此,肖先生以欺诈为由,将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索赔双倍机票款2600元及律师费5000元。这起机票超售案在朝阳法院一审判决,法院认定被告未尽告知义务,损害了旅客的知情权,据此判令赔偿旅客违约金1300元。宣判后,法院还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南方航空公司发出司法建议函。
航空公司败在超售行为未公示
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超售行为应当向乘客进行明确告知,而不能将其看作是航空公司内部的管理手段而不予公示。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超售行为应当向乘客进行明确告知,而不能将其看作是航空公司内部的管理手段而不予公示。从超售的社会知晓度来看,超售引入我国时间较短,没有在公众中形成广泛认知,因此,航空承运人作为超售行为的实施者,应当向旅客进行全面而充分的告知。法院经调查后认定,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超售的告知程度来看,要查看超售规则,必须进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的网页,再通过两级点击方可进行。相对于机票销售的特殊性和对旅客的影响而言,此种告知方式,欠缺普及性和明确性,几乎无法让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了解。因此,即使存在《航空旅行指南》的超售说明,也不能免除被告对原告的告知义务。
综上,可以认定被告未尽到告知义务,侵害了旅客的知情权,构成合同履行迟延,应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原告知情权受损害的具体情节。" 对于1300元的违约是如何算出来的,承办此案的法官说,被告应承担的赔偿数额,在双方的客运合同中是没有约定的,法院参照另外安排旅客出行、延长候机承受的身体劳顿,并结合被告因超售增加客源的收益,判令由被告给付原告相当于原机票价格的赔偿金。
法院建议出台超售制度
朝阳法院针对 "超售" 中存在的问题,向中国民航总局发函,建议其尽快制定航空客运机票 "超售" 的规章制度。同时,朝阳法院向南航公司发出司法建议函,给出三条具体建议:1.在售票区域张贴关于 "超售" 的书面说明或者发放记载相关内容的服务指南,在公司网站上增加相关说明,在机票的书面注意事项中增加关于超售的提示,在进行超售的航班机票中用特殊标记向旅客公示;2.因 "超售" 将有乘客被溢出无法登机的,应当征求全部旅客的意见,建议根据自愿原则,选择弃乘旅客;3.制定对弃乘旅客的救济措施,包括弃乘旅客的合同解除权和赔偿标准,以及改乘旅客的经济补偿标准,赔偿和补偿标准应当根据迟延的时间和航班里程确立不同的幅度。对于 "国际惯例" 的适用问题,法官明确表示超售这一国际惯例是企业的一种自主行为,其作为国际惯例,只有被国内法律采用并写入法律条文才具有法律效力。
2006年7月21日,肖先生以1300元的价格,购买了南方航空公司当天20时10分飞往广州的CZ3112号航班七折机票。办理登机手续时,肖先生被告知其所持机票为超售票,现该航班已满员。此后,南航地服先安排肖先生转签国航某航班,后发现该航班延误,遂又安排肖先生转签南航公司CZ3110航班。当天22时39分,肖先生乘坐CZ3110航班头等舱离港。肖先生认为,南航隐瞒机票超售的事实,造成自己在机场长时间滞留,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起诉要求南航双倍赔偿机票款即2600元。
机票超售应有两个基本前提
据了解,超售行为是国际及国内各航空公司普遍通行的销售策略。超售可以最大限度减少飞机的座位虚耗,增加市场供给。针对国外 "超售" 制度现状,记者采访北京律协航空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两名律师后得知,国外航空公司确实有 "机票超售" 惯例,但有两个基本前提:
一、事先告知--乘客在购买机票之时,航空公司必须告知乘客机票存在 "超售" ,买与不买的决定权在乘客自己。例如,美国《联邦条例法典》规定,每一承运人都应张贴 "航班超售通知" ,并且要将该 "通知" 印在机票上,或者附随于机票的另一纸上。
二、事后赔偿--所有因机票 "超售" 而被拒载的旅客有权获得经济赔偿,那些不急于出行的旅客可以选择放弃其座位以换取赔偿金。欧盟关于 "超售" 的赔偿则按航程计算,如航程在1500公里以内的短途飞行为250欧元等等。
别拿 "国际惯例" 敷衍消费者
日益增多的消费纠纷中,一些企业喜欢拿 "国际惯例" 说事,谋求对消费者的投诉或起诉敷衍了事。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5日对一起案件的判决情况提醒人们,一些企业所谓的 "国际惯例" ,不能成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理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5日判决的这起案件中,家住北京的肖先生购买了中国南方航空某航班的机票,但在登机时被告知机票是 "超售" ,飞机已经满员,不能登机,因而被滞留在机场近3个小时。肖先生请求法院判决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称, "超售" 机票是公司内部管理手段。由于航空座位经常会因为有乘客改签而形成虚耗,所以 "超售" 是必要的,也是国际航空业的通行做法,不存在违约问题。
乍一听,航空公司有点道理,其实不然。专家指出,超额销售机票,是民航企业的 "自救" 行为,这种 "自救" 不能以侵害消费者的权益为条件。国外航空公司的 "超售" ,一般都有精密的计算比例,并要事先告知购票人;如因 "超售" 导致乘客不能登机,还有补偿措施。虽然 "超售" 不见得导致每架航班满员,但一旦临时改签的乘客少于多售出的机票数量,就一定会有乘客不能登机,所以, "超售" 与延误乘客登机旅行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有可能形成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事实。因此,航空公司如实行 "超售" ,必须事先告知购票人,尊重购票人的知情权。如果购买了 "超售" 机票的乘客无法按时登机,航空公司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隐瞒 "超售" 事实,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导致原告起飞时间延误近3小时,又构成履行迟延,应当承担1300元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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