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好友有求之时,他仗义相助。不想,钱还没还清,好友不仅离婚,还净身出户,并且于当年年底病逝。剩下的债务向谁讨要呢?
创业遇资金难 朋友仗义相助
2012年,已过不惑之年的李海从工作多年的单位离职下海经商。虽然已经工作多年,但因为孩子上学,家里买房、买车,李海并没有多少积蓄。因此,他想开一家贸易公司的想法在实现之初就遇到了资金难关。
就在为资金一筹莫展之时,李海想到了相交多年的好哥们儿王军。王军是一位山东汉子,为人憨厚、仗义。听李海说到自己因资金不够而创业受阻后,王军只是略微犹豫了一下,便伸出了援手。第二天,王军便将一张银行卡交给了李海,卡里是王军多年积攒下来的45万元养老钱。哥们儿的仗义相助让李海感动得热泪盈眶。他一边连声对王军说着感谢,一边信心十足地表示一年之后自己一定连本带利将钱还给王军。
看到李海如此兴奋,王军心里也为能帮上好友而高兴。他笑着说: "咱们是多年的好友了。你遇到困难,我帮你是应该的。你别为这钱有太大的心理压力啊!不过,这次我是把棺材本儿都借给你了,你嫂子那边有点儿不放心。要不这样,你给我写张借条,写上还款日期就行。这样,我给你嫂子也算有个交代。" 李海听了以后,立马说: "没问题,我只要一有钱,立马就还你。" 说完,他拿出纸、笔,给王军写下了一张借条,书面承诺2013年12月底之前一定还款。
因欠债被起诉 夫妻分道扬镳
拿着这笔沉甸甸的借款,李海深感责任重大。为了不辜负王军对自己的信任,也为了向原单位的领导、同事证明自己辞职的正确性,李海一心投入到公司的运营中,每天披星戴月、加班加点地工作。
商场如战场,竞争非常残酷。公司经营一年以来,始终人不敷出。本就不善于交际,做事也不够圆滑,李海感到有些力不从心。到了年底,看着口袋里剩的几百元钱,李海内心倍感煎熬。一方面,他觉得自己愧对朋友的信任,无颜面对王军;另一方面,他对自己的能力产生了深深的质疑,觉得自己就是一个彻彻底底的人生输家。这两年,因为辞职,李海和妻子刘艳产生了极大的矛盾。他本想通过事业的成功证明自己当初的选择是正确的。不想,反而更印证了妻子所说的 "你的选择是一个巨大的错误" 。
因为公司亏损,李海无法如期履行对王军的承诺。在他们约定的2013年12月底前,他是无法偿还欠王军的45万元借款的。此时,李海没有正确面对失败、失意,而是选择当一只 "鸵鸟" ,将自己缩在自以为别人找不到的角落,不见王军,也不接听他的电话。
王军同样承受着来自家庭的压力。在多次与李海联络无果的情况下,他一纸诉状将李海诉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要求李海偿还借款45万元,并索要5万元利息。
这起争议不大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院经过审理后,支持了王军的诉讼请求,判决李海于判决生效后10日之内偿还王军本金及利息共计50万元。
对于法院的判决,李海没有上诉,但也没有按照判决偿还借款。无奈之下,王军只得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阶段,由于觉得亏欠朋友,李海与王军达成了和解,李海变卖公司,先偿还王军20万元借款;剩余的 30万元借款,两人约定于2014年6月底之前还清。
变卖公司后,李海咬着牙偿还了王军20万元。之后,他一分钱也拿不出来了。此时,他与妻子刘艳 20多年的婚姻也触礁了,两个人两天一小吵、三天一大吵。最终,刘艳提出离婚。李海本无意离婚。但觉得两个人再这样勉强在一起也没有多大意思,便同意了。夫妻一场,看着鬓角已经有了白发的妻子,李海又心怀愧疚。于是,在两人协商共同财产之时,他主动将两人名下唯一值钱的房产给了刘艳,自己选择净身出户。
借款人已离世 朋友讨债艰难
离婚后,李海意志消沉。对于偿还王军剩余的30万元借款,他实在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到了两人约定的2014年6月底,李海仍还不上这笔款。2014年7月初,王军再次向房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就在执行时,王军才知道,李海离婚了,但他并不知晓李海净身出户。出于同情好友的境遇,王军反而不好意思一再催李海还钱了。
2015年年底,李海因长期郁郁寡欢、精神崩溃而撒手人寰。
得知李海离世的消息,王军被惊得不知所措。在痛惜好友早逝之余,他更加担心自己的30万元钱还能不能要回来。 "老李不是有一套房产吗?可以申请执行呀!" 这时,有人给王军出主意。
不想,法院执行过程中,刘艳拿出了离婚协议书,说这套房子是她的个人财产,王军无权申请法院执行。
"人死了,债不能就这么算了吧?他欠我钱,离婚时还净身出户,明显是逃避债务,不想还我钱!" 看到离婚协议上 "房屋归刘艳个人所有" 几个字,王军觉得自己被李海骗了。于是,王军以 "债权人撤销之诉" 为由,将刘艳告上法院,要求撤销刘艳与李海的离婚协议书。
"债权人撤销之诉" 是我国《合同法》规定的 "债的保全" 制度中的一种,目的是保护债权人的债权。在债务人恶意转让财产危及债权人利益时对债权人进行救济,适用于合同纠纷中。然而,离婚协议看似是夫妻二人签订的合同,但其本质是对解除婚姻关系、相关财产分割等权益、义务的确认,系以解除婚姻关系作为前提。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因此,王军不能以 "债权人撤销之诉" 为由要求撤销刘艳与李海之间的离婚协议。
听完法官的庭前释法后,王军明白这条路行不通,便去咨询了一些法律界的朋友。于是,在案件开庭之时,他主动将案由变更为 "第三人撤销之诉" 。然而,第三人撤销之诉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提起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只有那些没有参加诉讼,而法院作出的生效文书(调解书、判决书或裁定书)有误,侵害了其合法权益的当事人,才能提起诉讼。因此,王军不是适格的原告。最终,法院驳回了王军的诉讼请求。
王军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判决。
案外提示:
债权人撤销之诉,不适用于离婚协议;第三人撤销之诉,又不是适格原告。难道王军的30万元债权没有着落了吗?
其实不然,王军并非不能通过司法救济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是其两次维权都不得其 "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所以,王军只需将刘艳作为被告,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其对与李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