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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奏

发布日期:2010-12-07 来源:政府办公室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规定:除谋反、杀人罪外,其余死刑案件必须上奏皇帝。《隋书·刑法志》载: "开皇十五制:死罪者,三奏而后决" ,意即每起死刑案件要复奏三次,故称 "三复奏" 。唐太宗完善了这一制度,规定了 "三复奏" 和 "五复奏" 两种,即地方的死刑案件适用 "三复奏" ,京师的死刑案件适用 "五复奏" 。司法官员不奏而擅刑者,要受刑事处罚。唐朝确立的死刑复奏制度一直为历朝历代所用。
死刑复奏制度的确立,一方面加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另一方面也体现出了传统的 "慎刑" 精神,对后世影响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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