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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不登记 能否行使抵押权?

发布日期:2019-11-29 来源:政府办公室 字体:    打印 分享至:
张某借给李某10万元,约定李某将自己所有的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双方签订合同后,李某将房产证交给张某,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还款期限届满,李某无力偿还欠款,张某要求兑现抵押权,该房屋没有任何第三人主张权利。请问,张某是否享有抵押权?.
答:根据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据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 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该法第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根据上述规定,抵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因抵押合同表达了当事人设立抵押权的意思表示,受此表示约束,债务人负有办理抵押登记--以使抵押权得以成立的义务。所以,张某此时不享有抵押权,但可以请求办理抵押登记,获得登记后,方可主张实行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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