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戴河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
l.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加强和规范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工作,及时、准确发布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信息,澄清事实,释疑解惑,主动引导舆论,维护社会稳定,最大程度地避免、缩小和消除因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为妥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1.2 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秦皇岛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北戴河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中的新闻发布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及时主动,准确把握。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要向社会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稳定公众情绪,最大程度地避免或者减少公众猜测和新闻媒体的不准确报道,掌握新闻舆论的主动权。
1.4.2加强引导,注重效果。要提高正确引导舆论的意识和工作水平,使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发布有利于党和国家以及区委、区政府的工作大局,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有利于保障公众的知情权,有利于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有利于事件的妥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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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严格制度,明确职责。要进一步完善新闻发布制度,加强组织协调和归口管理,严格执行新闻发言人工作流程。除按规定应由国家、省、市负责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外,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由区政府及区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由负责事件处置的区政府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对违反工作纪律,蓄意封锁或者随意散布消息,造成重大消极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新闻发布领导小组
2.1.1新闻发布领导小组为区政府成立的突发公共事件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下设相关工作小组,由区委、区政府有关部门派员组成。
组长:由负责应急指挥的区政府领导同志指定。
副组长: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公室以及负责事件处置的区政府主管部门负责人。
成员: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等情况确定具体成员。
2.1.2新闻发布领导小组职责
2.1.2.1 经区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授权,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发展,启动各工作小组,有关部门迅速派员集中办公,必要时设立新闻中心;
2.1.2.2 审定新闻发布方案,决定新闻发布内容,负责新闻发布;
2.1.2.3管理采访事件的中外记者;
2.1.2.4 收集、跟踪境内外、区内外舆情,及时向区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并向有关部门和机构通报情况,通过各种方式,有针对性地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引导舆论;
2.1.2.5 落实区政府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2.1.3相关成员单位职责
2.1.3.1负责事件处置或者具有应急管理职能的区政府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突发公共事件有关新闻发布事项的工作;要主动配合新闻宣传部门的工作,及时提供事件的有关信息;拟定新闻发布内容的初稿,并审核向新闻媒体提供的新闻稿;参与新闻发布并回答记者提问;视情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
2.1.3.2区委宣传部提出对内新闻发布、报道工作意见,组织指导对内新闻发布、报道工作,协调解决新闻发布、报道中出现的问题,收集、跟踪境内、区内舆情,组织舆论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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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3 区政府办公室提出对外新闻发布、报道工作意见,组织指导对外新闻发布、报道,收集跟踪境外、区外舆情,及时组织和协调有关方面开展对外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的工作。负责对互联网的监控、管理及网上舆论引导工作。受理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记者的采访申请及管理工作。必要时向市政府新闻办、市政府外办并通过其向省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并负责在事件现场采访的港澳记者的管理。
2.1.3.4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受理外国记者来我区采访的申请及管理工作,必要时向市外办并通过市外办向省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并负责在事件现场采访的外国记者的管理。涉及非记者身份的境外人员及未经批准的境外记者的非法采访活动,由区公安分局按规定负责或者协助处置。
2.1.3.5 区台办负责受理台湾地区记者来我区采访的申请及管理工作,必要时向市台办并通过市台办向省台办报告情况,并负责在事件现场采访的台湾记者的管理。
2.2 各工作小组主要职责
2.2.1新闻发布组:由负责事件处置的区政府主管部门和新闻主管部门组成,负责制订新闻发布方案,拟定新闻发布内容,组织新闻发布并回答记者的提问。
2.2.2信息监控组:由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公室、区公安分局,负责对境内外媒体、互联网有关事件报道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重要信息及时上报。组织对互联网的舆论引导和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2.2.3综合协调组:由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公室、区台办和负责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区政府主管部门组成,负责新闻发布领导小组的运转,情报信息的上报及通报,受理中外记者的采访申请及记者管理等工作。
2.2.4新闻中心:必要时临时设立。由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公室、区台办、负责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区政府主管部门组成,负责组织新闻发布会,为事件现场采访的中外记者提供采访和发稿等服务。
3. 应急响应
3.1 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省政府或省政府主管部门、市政府或市政府主管部门指挥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响应
根据国务院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省政府或省政府主管部门、市政府或市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河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秦皇岛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新闻发布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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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由区政府指挥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响应
3.2.1启动
按规定应由区政府指挥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根据需要,经区政府领导同志批准,区政府成立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同时启动新闻发布领导小组。
3.2.1 .1闻发布领导小组组长向小组成员传达区委、区政府的要求,分析形势及境内外舆情,明确工作要求,建立各项工作机制,落实各工作小组和工作人员责任。
3.2.1.2启动新闻发布方案审批机制。迅速拟定新闻发布方案、发布内容,报区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审批。在组织新闻发布过程中,如遇到难以把握的重大、敏感问题,要及时向区政府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请示,并遵照指示迅速组织落实。
3.2.1.3 启动新闻发布机制。按照批准的新闻发布方案,有关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及时、有序的新闻发布。新闻发布由新闻发言人(通常为负责事件处置的区政府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或者发言人)通过新闻发布会(发布会的时间、地点及安排场次数等,根据事件性质、影响程度及发展情况而定)、吹风会、散发新闻稿、应约接受记者采访、口头或者书面回答记者提问等多种形式进行。采访应优先安排接受中央和省内、市内主要新闻媒体的采访。
3.2.1.4 启动中外记者采访管理机制。由有关工作小组及时受理中外记者的采访申请,向记者提供事件的有关信息。必要时迅速设立临时新闻中心,为记者的采访报道提供方便,同时要加强对记者采访的组织、现场管理及引导工作。
3.2.1.5 启动境内外舆情跟踪和通报机制。由有关工作小组收集和整理境内外舆情,汇编舆情简报,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区应急指挥机构,并通报有关部门。
3.2.1.6 启动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机制。由有关工作小组迅速开展有效的网上舆论管理和引导工作,积极争取国家、省、市有关主管部门的支持,及时封堵和删除网上有害信息。
3.2.1.7 启动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委、省政府的报告机制。由有关工作小组按规定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并通过市委、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报告情况。
3.2.1.8由区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授权或者指定新华社驻秦记者站和秦皇岛日报、秦皇岛电视台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文字、图片、音像和影视资料的采写、拍摄工作。事发单位和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对中央和我区主要新闻媒体记者的采访、拍摄工作给予支持。
区电视台等区内主要新闻媒体要及时采写突发公共事件的报道向区委报送;同时经区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授权,新华社驻秦记者站要采取适当形式,在第一时间对外报道事件有关新闻发布的内容,掌握舆论的主动权。
3.2.2新闻发布工作要求
3.2.2.1 及时准确。要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的快速反应机制,新闻发布既要争取发布时效,又要确保信息准确。对情况较为复杂的突发公共事件,在事态尚未清楚但可能引起公众猜测和恐慌时,应当在第一时间发布已认定的简要信息,随后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工作的进展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3.2.2.2 把握适度。新闻发布既要使公众及时了解相关信息,又要讲究策略,认真谋划,循序渐进,确保事件处置工作顺利开展。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发布要适时、适度,要有助于公众对事件的正确了解,争取更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有助于动员和组织广大群众参与事件的处置,消除和化解公众的恐慌情绪,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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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3突出重点。要坚持团结稳定、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争取先入为主的效果,打好主动仗。除及时发布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等信息外,应当着重组织报道各级党委、政府妥善处置事故的情况,有关部门已经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和效果;报道社会公众以健康的心态面对考验、战胜危机的信心,宣传有关的应急处置和群众自救互救知识。
3.2.2.4 分类处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危及公共安全并造成广泛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当及时组织新闻发布。对涉及重大政治性、***件,危害国家安全、损害我国国际形象和我区外部形象的事件,以及其他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一般不作公开报道,可通过内参反映。确需公开报道的,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统一部署,通过新华社河北分社发布消息。
3.2.3记者采访管理工作
3.2.3.1 要为记者采访突发公共事件提供服务和方便,确保记者正当的采访权益,并保证其人身安全。
3.2.3.2对境外记者经批准采访突发公共事件,既要尽可能提供方便条件和保证其人身安全,又要加强组织管理。
3.2.3.3必要时,由有关工作小组在事发现场设立临时新闻中心,及时向到事件现场采访的中外记者提供信息,组织新闻发布。
3.2.3.4在确保事件处置和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应安排记者到事件现场(或者靠近事件现场)采访。经区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到事件现场采访的记者必须服从现场指挥部门的管理,不得干扰或者影响事件的处置工作。新闻主管部门要派员到事件现场协调现场指挥部门组织的记者采访活动。
3.2.4主动引导境内外舆论
对于境内外媒体针对我区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歪曲性报道和别有用心的人员借机对我区的造谣攻击、诽谤煽动,区政府办公室要及时通过适当方式和途径,做好辟谣和驳斥澄清工作,以正视听。
3.3 由开发区管委、各镇、街指挥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响应
在市有关部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事件发生地的有关部门,参照由市和区政府指挥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响应的做法执行,并及时向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公室请示、报告。
4. 后期处置
4.1 善后工作
应急处置结束后,新闻发布领导小组可以根据需要,保留部分工作人员负责善后工作中的有关新闻发布事项。
4.2 总结评估
4.2.1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完毕后,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公室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对事件发生、应急处置等过程中境内外新闻媒体的报道情况进行全面总结与评估,并上报区政府应急指挥机构。
4.2.2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公室应当针对事件处置过程中新闻发布等工作的成功经验及暴露出的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实施细则和工作方案,并向区政府提出修改和完善本预案及相关法规、规章的意见和建议。
4.2.3对参与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导致突发公共事件报道和舆论引导不利并造成重大消极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追究领导者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新闻媒体擅自发布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事态发展及处置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的,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依法对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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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保障措施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通讯网络系统,确保应急期间新闻发布领导小组与省、市和区政府应急指挥机构之间,新闻发布领导小组内部各成员之间,以及新闻发布领导小组与媒体之间的信息畅通。明确参与应急工作的所有区级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和区级新闻机构负责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人员的通信方式,并指定联络人。
5.2 资金与人员保障
区财政局要按照省、市和本区有关规定,为新闻发布工作提供必要的财力支持。负有处置工作职责的相关部门负责突发公共事件有关新闻事项的机构和人员应相对固定。
5.3 宣传与培训保障
5.3.1公众信息交流。公布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信息、接警电话和部门(单位),做好相关应急法律法规以及预防、避险、避灾、防病、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
5.3.2从业人员培训。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实际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举办培训班,并利用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的具体案例,对有关领导干部、新闻管理和新闻机构的有关人员进行培训。要将此项工作作为新上岗人员的必修课程进行专门训练。
6. 附则
6.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预案的规定,结合各自的职责,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或者实施细则。
开发区管委、各镇、街应当对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级的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并报区政府办公室备案。
区政府办公室应当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修订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后修订。
6.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6.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