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不服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回复案
【关键词】
投诉举报、调查、驳回
【案情基本情况】
申请人李某于2024年7月29日以挂号信方式邮寄了一份投诉举报材料向被申请人投诉秦皇岛市北戴河某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椒盐芝麻花生糕”不符合规定,但是被申请人一直未向申请人作出书面告知举报投诉处理结果,遂复议。
【案情办理情况】
申请人于2024年7月29日以挂号信方式邮寄了一份投诉举报材料向被申请人投诉秦皇岛市北戴河某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椒盐芝麻花生糕”不符合规定。被申请人于同年8月4日收到申请人通过邮寄信件的方式发来的投诉举报书一封,8月10日指派执法人员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了核实,依法责令生产商立即下架问题包装产品,改正标签违法行为。8月15日,生产商提交整改完毕的证据(配料表添加了“花椒面”),被申请人当日对申请人举报的事项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秦北市场监管〔2024〕第ZH011号),并将不予立案的决定、原因、投诉处理结果,通过邮寄信件的形式向申请人进行了反馈。经我机关查询结果显示,申请人于2024年8月19日签收了此邮件。本机关工作人员于2025年2月21日通过电话方式告知申请人相关情况,询问申请人是否接受调解和质证意见。申请人表示接受调解,无其他意见。当日征求被申请人意见,被申请人拒绝接受调解。
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被申请人是否对申请人进行了书面答复。复议机关通过审核发现,被申请人已经通过书面方式向被申请人进行了答复,履行了相应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人的标签违法行为依法责令改正,被投诉人按要求整改到位,被申请人依法不予立案,被申请人通过邮件方式向申请人反馈了办理结果,被申请人已经做到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不存在申请人提出的“被申请人一直未向申请人作出书面告知举报投诉处理结果”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之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案情评析】
此案为行政复议案件中涉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举报案件,此类案件占县级行政复议各类案件中较大比重,具有代表性。我机构复议工作人员按照新行政复议法规定向复议征询意见。就双方关注焦点进行审查,将事实还原对复议案件的公正审理有着重要的意义,为保障了复议双方的合法权益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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