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秦北政复不〔2024〕1号
申请人:蔡某某
被申请人: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市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秦皇岛市北戴河区海宁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刘春梅,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以书面形式回复投诉举报处理结果不服,于2024年3月21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我机关于2024年5月16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邮戳显示2024年3月27签收)。
申请人在“举报投诉信”中称其于2023年11月14日在凤阳县****超市购买秦皇岛**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蒜蓉粉丝贝”。
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称发现产品有问题后,于2023年12月5日向被申请人挂号邮寄投诉举报材料。申请人一直未收到被申请人书面处理结果。依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自投诉举报受理之日起60日内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情况复杂的,在60日期限届满前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投诉举报人正在办理。办结后,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办理结果。”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反馈办理结果。遂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2页,提供了“举报投诉信”及附件5页。
本机关认为:
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3月12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51号公布的《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2014年2月14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2号公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2016年1月12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公布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的规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已经被废止,不能作为审查被申请人行政行为的依据。
二、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规定,被申请人若收到“举报投诉信”,应当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现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收到“举报投诉信”,故不能认定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告知投诉是否受理行为违法。
三、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申请人应当至迟于2023年12月26日【计算方法:邮寄在途时间约6日×2次(通过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书邮戳寄出日20240321,到达日20240327)+7个工作日+2日】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应于2024年2月26日之前向我单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于2024年3月21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的规定,明显超过60日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另需说明的是:申请人投诉的秦皇岛**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在秦皇岛北戴河新区**村,非北戴河区市场主体。申请人购物地址为凤阳县大溪河,非北戴河区管辖地域。北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具有法定受理职责。投诉举报秦皇岛**水产食品有限公司食品违法可向秦皇岛市北戴河新区或秦皇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机关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地址: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北六路26号;电话:12368;网络方式:“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微信小程序)。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