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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不服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关于某某小镇物业承接查验有关问题的回复》案(秦北政复决〔2025〕4号)

发布时间:2025-05-16 发布机构:司法局 分享至: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文号:秦北政复决〔2025〕4号

北戴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秦北政复决〔2025〕4号

 

申请人:周某某

被申请人: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北戴河区单赤路16号

法定代表人:万强;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收到的《关于某某小镇物业承接查验有关问题的回复》内容不服,书面提出复议申请。我单位于2024年2月20日收到申请,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撤销《关于某某小镇物业承接查验有关问题投诉的回复》并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限期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明及证据材料2页。

申请人述称:2025年1月3日被申请人在《关于某某小镇物业承接查验有关问题投诉的回复》中,做出了“某某小镇物业承接查验符合《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政行为,该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

申请人认为:某某小镇小区一期开发建设的物业项目1-24号楼,不符合交付使用条件,根据《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二十七条“分期开发建设的物业项目,可以根据开发进度,对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物业分期承接查验。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承接最后一期物业时,办理物业项目整体交接手续”的规定,不能进行分期查验。某某小镇小区一期供水工程属于利用自建的集中式供水设施为小区供水(也含二次供水设施)。某区审批局组织的联合验收并没有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参加,《联合验收合格意见书》(2022联检字04号)也没有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卫生部门对某某小镇集中供水工程和二次供水设施竣工验收合格的意见。上述行为违反《河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的集中供水工程和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符合卫生要求,其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必须有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参加”的规定。因此,仅凭某审批局《联合验收合格意见书》(2022联检字04号)不能证明一期物业符合交付使用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负有举证责任”。被申请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做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提出行政复议,请复议机关查明实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撤销《关于某某小镇物业承接查验有关问题投诉的回复》,并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限期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认为:一是我单位的回复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我单位收到《关于某某小镇物业承接查验有关问题的投诉》后,安排专人核实情况并作出《关于某某小镇物业承接查验有关问题投诉的回复》,已经依法履行回复义务。回复内容不涉及相对人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相对人提起行政复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范围。二是申请人提到的问题不属于我局职责范围。申请人提到的问题,我局只负责监管物业承接查验事项,且在《于某某小镇物业承接查验有关问题投诉的回复》中提供了调取的相关证据,能够证明某物业在进驻之前进行了物业承接检查。

综上,建议行政复议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的规定,依法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全部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

本机关工作人员于2025年3月26日通过电话方式跟申请人沟通了相关情况,询问申请人质证意见,申请人表示:请求复议机关支持复议请求,无其他意见。

经审理查明:2025年1月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等作出了《关于某某小镇物业承接查验有关问题投诉的回复》,阐明某物业在进驻之前进行了物业承接检查。申请人对该回复内容不认可,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提出某区行政审批局《联合验收合格意见书》(2022联检字04号)内容中没有涉及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对某某小镇小区集中式供水工程和二次供水设施竣工验收合格的意见。被申请人认为此文件为某区出具的,按照监管范围不归被申请人管理。

本机关认为:某区审批局所作出《联合验收合格意见书》(2022联检字04号)为现行有效的法律文书,其内容是否合法,不是被申请人的审查范围。被申请人对反映物业承接查验问题已经进行调查处理,做出的答复行为不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与申请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针对答复内容申请行政复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所列复议范围。

本机关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的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地址: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北六路26号;电话:12368;网络方式:“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微信小程序)。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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