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戴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秦北政复决〔2025〕8号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北戴河区海宁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刘春梅;职务:局长
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不认可,书面提出复议申请。我单位于2025年4月14日收到申请,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要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举报北戴河区某某商行涉嫌销售三无过期食品不予立案的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对涉案商家违法行为作出处理。
申请人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据5页。
申请人述称:申请人于2024年3月18日通过快手平台“北戴河区某某商行”购买海鲜饺子(订单号:240780005914****),收货后发现:1.产品为“三无”产品。外包装无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号、执行标准等法定表示,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67条、68条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强制性规定。2.食品已经过期。商品实际生产日期与保质期显示已过期,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4条关于禁止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规定。申请人依法通过12315平台举报,但被申请人以“未发现过期批次产品、台账齐全、证据不足”为由不予立案。
申请人认为:第一:调查不全面。商家已下架涉案商品,不排除其临时转移或销毁证据的可能,被申请人仅以现场未查获过期产品认定“无证据”,未调取商家销售记录、物流信息等证据。违法实事明确。申请人提供的商品实物、照片、订单等记录已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商家销售三无冀过期食品,被申请人未依法采纳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违反《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19条的要求。第二:被申请人程序违法,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被申请人未在《不予立案回复》中依法告知申请人复议权及60日申请期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20条的规定,根据法条内容,申请人迟至2025年3月方知救济途径,故本案申请未超期。第三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3条不予立案,但涉案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4条规定的“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及第125条“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严重违法行为,最低处罚金额为5万元,不属于轻微情况。
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21日收到申请人通过河北市场监管投诉平台向我局发来的投诉单(编号:113030400202403213390****)投诉北戴河区某某商行销售三无、过期食品。在调解投诉的过程中,涉事商家已于当天将申请人所花费费用进行了退款处理,对其要求赔偿的诉求无法满足,并明确表示拒绝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2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之规定,我局决定终止调解。2024年3月27日,我局将投诉调解结果通过河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告知了申请人。
2024年4月13日,我局收到了申请人通过河北市场监管投诉平台向我局发来的举报单(编号:1130304002024138638****),对同一事项进行举报,2024年4月18日,我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31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的规定,将不予立案的决定、原因通过河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告知了申请人。此外申请人在2024年4月13日的举报单重明确说明:“后续将依法对我局进行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证明申请人明确知道可以对上述行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且我区复议机关地址,联系电话及申请期限都为公开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1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起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起行政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按照规定复议申请人于2025年4月11日提出申请已经超期。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投诉调解终止及履行法定职责方面均无违法之处。
被申请人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一份及河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工单一份。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3月18日通过快手平台“北戴河区某某商行”购买海鲜饺子(订单号:240780005914****),收货后认为该产品为“三无”产品。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21日收到申请人通过河北市场监管投诉平台向我局发来的投诉单(编号:113030400202403213390****)投诉北戴河区某某商行销售三无、过期食品。被申请人联系涉事企业对申请人购买产品进行查处,未发现超期食品,且进货单据齐全,随后被申请人组织双方调解,但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拒绝调解,被申请人终止调解程序。可以认定被申请人履行了相关责任。
本机关工作人员于2025年6月3日通过电话方式告知申请人相关情况,询问申请人是否接受调解和质证意见。申请人表示接受调解,无其他意见。当日征求被申请人意见,被申请人拒绝接受调解。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并无不妥,同时履行了调解义务。可以认定被申请人已经做到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本机关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之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地址: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北六路26号;电话:12368;网络方式:“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微信小程序)。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政府
2025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