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戴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秦北政复决〔2025〕17号
申请人: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贾某某
被申请人:秦皇岛市公安局北戴河分局
地址:秦皇岛市北戴河区联峰北路39号
法定代表人:赵明杰;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北公(刑)行罚决字〔2025〕00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书面提出复议申请。我单位于2025年5月16日收到申请,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北公(刑)行罚决字〔2025〕0037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他证明材料2页。
申请人称:1.申请人21岁时经历创伤后一直不动婚,代理人多次催促,依然不动婚。2.代理人收到各类莫名视频,说自己孩子被人做局。3.3月26日22时30分代理人接到北戴河公安电话说申请人回不去了,说明天去了解情况。4.被申请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及法律规定。27日代理人前往公安局,警察说申请人猥亵小女孩,15岁,未成年人,不透露对方任何信息。不准许见对方家长了解情况,还说征求检方意见。代理人要求见对方家长,被申请人只是当面通知代理人,并没有给代理人通知书,下午电话告知行政拘留15日,也没有给通知书。28日代理人看到女孩发视频,证明是套路。会见时要拘留证,也没给。31日代理人要家属通知书及返还物,并要拘留证。说拘留所不让带进去。代理人要求现场复制,代理人认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5.故意违背事实。代理人看到拘留证与网上发的视频及办案人说的不符,女孩跟申请人说17岁,警察说女孩15岁,拘留证上没有写清楚女孩年龄、去哪和目的等信息。6.办案人员不懂程序又不及时纠正。代理人认为处罚决定书第一认定事实错误,第二认定法律错误,第三处处违反法定程序。代理人要中止执行,办案人员说不知道有这种程序,跟法制沟通后,说回复,但也需要当事人委托,因放假且委托书不方便办理,公安部门存在有问题不纠正的情况。7.事实认定错误。4月11日接申请人出来,申请人说只是想处对象,没想别的,并后来加微信,只是表达对女孩的情感及内心喜爱。微信聊天截图表达,加微信及聊天捎回去也证明是爱意表达处对象的意思,是明显纯真的只在表达对她的情感及内心喜欢。8.女孩跟申请人说自己年龄17岁,平台打车但是提出线下结账,配合申请人拍照以及聊天内容都能证明是在处对象的意愿。9.散布谣言,谎报险情,暴力取证。女孩报警、网暴、不和解、非要追究刑事责任都证明是套路。下午警察违反法定程序直接抢手机戴背铐抓人,并限制晚饭餐饮,晚上10点30分电话通知家属回不去了,后作的笔录才给水喝,明显属于非法套路非法取证。10.适用法律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干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治理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女孩要求走线下支付车费,坐在申请人旁边睡觉状,体现了申请人善良纯真的品质,聊天后同意配合“催婚搂肩拍照”,表达爱意的亲脸摸手,且男孩有担当的提及处对象目的说不要钱了,女孩执意要给,也证明是友好交往。女孩自报17岁,不符合法律44条规定的情形,且下车后已经证明并没有臆想的行为,应该属于第二十五条规定应追“谎报险情”的责任,以及散布谣言的责任,不应抢手机戴铐抓申请人。11.应处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申请人晚上还跟女孩聊天,明显是交友的意愿。女孩报警并与相关人上传网暴,证明是设局坑害申请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查处散布谣言,谎报险情处理。
综上,请复议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撤销此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称:一、对申请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2025年3月25日张某某报警称被网约车司机猥亵,车站派处所于当日立为行政案件,初步调查取证后发现被侵害人为15周岁未成年女性,怀疑可能涉及强制猥亵罪后移送到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办理。3月27日,对申请人进行处罚前告知在申请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后,对其做出行政处罚。二、对申请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证据确实充分。2025年3月25日12时许,申请人在驾驶车牌号为冀C*****的网约车带被侵害人自抚宁区某小区行驶至北戴河区肯德基店过程中,在364省道乔庄路口附近以“父母催婚假装女朋友配合合影”为借口对被侵害人实施猥亵行为,在被侵害人明确拒绝的情况下,申请人路边停车后在网约车内用右手从被侵害人身后搂抱其右臂,用左手摸被侵害人左手,用嘴亲吻被侵害人左脸颊一下。之后申请人驾驶网约车载被侵害人进入北戴河城区期间又继续对被侵害人实施摸手的行为。以上事实有被侵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对嫌疑人进行辨认的辨认笔录、对案发出租车进行现场勘验的现场勘验笔录和现场提取笔录、被侵害人提供的录音和微信截图等证据证实。三、对申请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适用正确。如前所述,2025年3月25日13时许,申请人对被侵害人实施猥亵行为,对申请人做出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河北省公安机关行政裁量权基准》第36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一)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二)在公共场所猥亵他人的;(三)猥亵多人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被侵害人为15岁未成年女性,申请人在行驶过程中的密闭空间内实施猥亵行为,使被侵害人处于无法求救和逃跑的危险境地,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申请人提出的事实与理由中第一、二、三、五、九、十一项,与本案事实无关,申请人提出的第四项事实与理由,公安机关已电话通知贾某某对申请人执行拘留的相关情况,且在贾某某到场后再次书面送达;申请人提出的第六项,申请人未申请行政复议且未以任何形式向公安机关提出停止执行拘留的申请;申请人提出的第八、九项事实与理由,已有证据证明申请人在被侵害人不认识的情况下有搂抱、亲吻被侵害人的猥亵行为;申请人提出的第十项事实与理由,说明我局做出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做出的北公(刑)行罚决字〔2025〕00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被申请人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被侵害人隐私保护情况说明、被侵害人提供的录音、申请人手机检查截图、告知申请人家属的电话录音、及案卷一份及相关法律依据共计62页。
本机关工作人员通过电话方式告知代理人有阅卷权利,并安排于2025年6月26日,在党政综合楼1101室进行阅卷,并形成了阅卷视频。代理人于2025年7月3日通过当面方式提交了申请人意见及申请听证材料。由于被侵害人张某某为未成年人,复议机关在阅卷时,按照被申请人所提交申请,去除了涉及其个人隐私的材料后交付申请人进行阅卷。申请人提交的听证申请不属于司法部所发《行政复议普通程序听证办法》第三条所列项目,本机关决定不组织听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与被侵害人张某通过打车平台相识,申请人在驾车送被侵害人去目的地的过程中有摸对方手、亲吻对方脸并且被对方拒绝的情形。下车后被侵害人拨打了报警电话,声称申请人对其有猥亵行为。
本机关认为:双方身份为司机和乘客。被侵害人下车后第一时间报警表明被侵害人并不接受申请人对其实施的亲密行为。被申请人的调查笔录也证明申请人自认存在对被侵害人有“摸手、亲吻脸”等行为。不能认定双方基于司乘关系存在申请人所述“搞对象”的情形。由于被侵害人为未成年且侵害行为发生在密闭空间,认定为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并无不当。
被申请人做出的北公(刑)行罚决字〔2025〕00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本机关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北公(刑)行罚决字〔2025〕0037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地址: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北六路26号;电话:12368;网络方式:“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微信小程序)。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政府
2025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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