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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某不服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履行书面告知投诉举报处理结果案(秦北政复决〔2025〕20号)

发布时间:2025-08-25 发布机构:司法局 分享至: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文号:秦北政复决〔2025〕20号

北戴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秦北政复决〔2025〕20号

 

申请人:智某

被申请人: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北戴河区海宁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刘春梅;职务:局长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所购买食品涉嫌违法,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受理投诉,书面提出复议申请。我单位于2025年5月28日收到申请,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受理或者不受理的行政行为违法。2.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作出书面道歉并公开。

申请人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据5页。

申请人称:申请人从某超市北戴河店购买了龙口粉丝、薄饼等商品,认为商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认为龙口粉丝属于地理标志保护产品,销售包装不符合相关执行要求。认为薄饼属于预先制作定量包装的食品应为预包装食品,未标注执行标准违反规定。申请人于2025年5月8日通过邮政挂号信XA3296932****邮寄,被申请人于5月11日签收,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日期内告知申请人受理或不受理。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的规定,申请人不服,遂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支持申请人请求。

被申请人认为:2025年5月11日,我局收到了申请人通过邮寄信件发来的投诉举报函。当日,我局受理了其投诉,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于2025年5月15日,通过短信的形式告知申请人受理其投诉。

在调解投诉的过程中,被投诉人秦皇岛某商业连锁有限公司浪淘沙路分店明确表示拒绝接受调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终止调解。2025年5月28日,我局通过邮寄信件的方式将投诉调解结果告知申请人。该投诉已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完毕,并将结果告知了投诉人。

因此,我局在受理投诉、作出投诉调解终止决定及履行法定职责方面无违法之处,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不予立案告知书、相关法律依据、证据清单、邮寄单照片、短信告知截图、现场检查笔录、产品照片等材料共18页。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5年5月8日通过邮政挂号信XA3296932****邮寄投诉举报函。被申请人于5月11日签收上述函件,于2025年5月15日,通过短信的形式告知申请人受理其投诉。被申请人通过对现场的检查,发现并没有申请人所称非法情况,同时组织了调解,涉事超市明确表示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28日作出不予立案告知书及投诉举报答复书并邮寄给了申请人。

本机关工作人员于2025年7月24日通过电话方式告知申请人相关情况,询问申请人是否接受调解和质证意见。申请人表示接受不调解,坚持行政复议申请书中的意见。当日征求被申请人意见,被申请人拒绝接受调解。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告知投诉人的方式没有作具体要求,被申请人以短信方式告知不违反法律规定。同时被申请人履行了调解、调查等法定职责,向申请人邮寄了相关法律文书,未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本机关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之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地址: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北六路26号;电话:12368;网络方式:“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微信小程序)。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政府

2025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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