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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不服秦皇岛市北戴河区戴河镇人民政府作出的《依法分类办理情况》材料答复案(秦北政复不〔2025〕24号)

发布时间:2025-07-16 发布机构:司法局 分享至:

体裁分类:事后公开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文号:秦北政复不〔2025〕24号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秦北政复不〔2025〕24号


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秦皇岛市北戴河区戴河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家钒,镇长。

申请人向信访部门提出信访申请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了答复,申请人对答复不满意提起行政复议。

申请人称:申请人通过信访渠道提出信访事项,信访部门转办给被申请人处理,被申请人出具了《依法分类办理情况》材料,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答复内容不满,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提交了被申请人出具的《依法分类办理情况》材料共9页。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答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所信访事件。

本机关认为: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的规定,申请人不服《依法分类办理情况》,应当向办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查请求。

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等规定可知,提起行政复议的前提是不服“行政行为”。行政机关的信访处理意见不是行政行为,不能依据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第二款“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的规定,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地址: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北六路26号;电话:12368;网络方式:“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微信小程序)。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政府

                            2025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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